Re: [課業] 高普考會審法規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時間16年前 (2009/10/26 10:59),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依審計法第25條「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逕行決定案件之聲請覆議或 : 審核通知之聲復,因特別事故未能依前二條所定期限辦理時,得於 : 限內聲敘事實,請予展期。」 : 依法所述,因此我認為得予展期中有關於第24條所述之"決定"者, : 僅包括逕行"決定"之聲請覆議, : 而不包括聲復駁回"決定"之聲請覆議, : 但是老師書中所畫的圖,在三審那行中,於30日內下,有連結至請予展期, : 而這也是我疑惑之處 我自己依照法條所述繪製的關係圖 第22條 平時審核┌→核准通知 └→審核通知 第23條 平時審核→審核通知┌→ 超過三十日┌ 認同 →遵辦→核准通知 │ └逾期聲復→逕行決定┌遵辦→核准通知           │                 └聲請覆議       └→未超過三十日→不服並聲復《得依第25條展期》 第24條 平時審核→審核通知→第23條之決定┌期限內聲復之 決定 └逾期 聲復之逕行決定《得依第25條展期》 ├ 超過三十日┌ 認同 →遵辦→核准通知 │ └逾期覆議→遵辦→核准通知 └未超過三十日→不服並聲請覆議┌→駁→遵辦→核准通知 └→准 →核准通知 第25條 1.逕行決定案件 之 聲請覆議 2.審核通知 之 聲復 未能依照第23、24條所定期間辦理(30日內),得於限內聲述事實,請予展期。 這應該是ama大的意思吧 ※ 編輯: aiko3508 來自: 114.36.173.123 (10/26 11:01)
文章代碼(AID): #1AvH2O6U (Accounting)
文章代碼(AID): #1AvH2O6U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