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一題公司法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STANLY)時間16年前 (2009/11/01 12:34),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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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aersksea (池袋西口公園)》之銘言: : A 股份有限公司於97 年5 月1 日完成設立登記,章程上規定所營事業為旅館業、 : 餐飲業、服飾零售業,至97 年10 月30 日僅A 之高雄分公司開始經營服飾零售業, : 本公司則完全尚未開始營業。試問:分公司之開始營業得否認為本公司之開始營業? : 主管機關得否以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為由命令解散A 公司? 以下為自我見解,本人尚未找到任何法源依據。 分公司並不具有法人資格,其一切營運之行為和活動,均是代替總公司為之。 其財務報表之部分,也需要和總公司合併之,故本人其營業應算是總公司為之, 所以總公司應該算是有其營業活動,主管機關應該不能以尚未營業作為解散之理由。 而且,實務上有很多公司就算一年以上沒有營業活動,主管機關(經濟部或是其他縣市政府) 也沒有命令其解散。 我想是因為公司法為公司管理之法規依據,是以希望公司自主管理為主要目的而訂定。 主管機關只是扮演輔導之角色,也不會太主動去查緝公司到底有沒有營業行為。 所以在實務上應該很少遇到這種事情,除非有人檢舉才有可能會發生。 以上淺見,如有高人有不同看法,懇請賜教。 感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8.153.228

11/03 09:49, , 1F
謝謝您的見解!!感恩!!
11/03 09:49,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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