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4題所得稅法問題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懶惰熊貓)時間13年前 (2012/08/22 01:22), 編輯推噓1(100)
留言1則, 1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qawplo (感謝有您)》之銘言: : 以下幾題稅法問題請教,有的出自張建昭老師題庫,有的是自己看法條時的疑問~謝謝 : 1.幼兒學前特別扣除是否適用物價指數調整? : 我的想法: : 我看了一下所得稅法第5條之1,似乎沒有提到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還是說在哪有規範 : 而我忽略了? 沒有提到就沒有物價指數調整的適用 : =========================================================================== : 2.所得稅法3-4條與89-1條是否矛盾? : 所3-4: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減除成 : 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 : 依本法規定課稅。 : 所89-1:第三條之四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以信託行為之 : 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依前二條規定辦理。 : 問題:請問為什麼依樣是信託財產發生的收入,納稅義務人卻不同呢? 我想,所得稅法第三條之四所規範的情況有兩種(分別在第一項與第三項) 一、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本法規定 ,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 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本法規定課稅。 二、受益人不特定或尚未存在者,其於所得發生年度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所得 ,應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於第七十一條規定期限內,按規定之扣繳率 申報納稅,其依第八十九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計算之已扣繳稅款,得自其應 納稅額中減除;其扣繳率,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是以受益人特定且已存在的情況,自應以受託人為扣繳義務人,受益人為納稅義務人。 若受益人不特定(全校第一名)或尚未存在(尚未出生的孩子),則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 : =========================================================================== : 3.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有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B)帳列應付費用,逾兩年尚未給付者,應該轉列其他收入。 : (D)商品盤損之科目,僅係對於存貨採永續盤存制或經核准採零售價法者適用之。 : 答:(D) : 問題: : 我覺得(B)應該也可以吧(?) 我記得民法規範應付紅利5年、費用2年、一般債權15年, : 很自然就會選(B)...... 逾兩年轉收入課稅已修法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 108-2 條 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逾請求權時 效尚未給付者,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 業外支出列帳。 : ========================================================================== : 4.志光公司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出售權證之公司,民國99年發行權證相關收入2,000 : 萬及其他業外收入500萬,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計400萬,基於風險管理買賣其他權證產生 : 交易損失1,700萬,試計算志光公司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 : (A)400萬 (B)300萬 (C)900萬 (D)2,100萬 : 答:(B) : 解答算法是:(2,000萬-400萬-1,600萬)+300萬= 300萬 : ^^^^^^^ : Why? : ==>根據所得稅法24-2: : 基於風險管理而買賣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認購(售)權證與標的有價證券之交易損失 : 及買賣依期貨交易稅條例課徵期貨交易稅之期貨之交易損失,超過發行認購(售)權證權利 : 金收入減除各項相關發行成本與費用後之餘額部分,不得減除。 : 問題: : 既然超過部分不得減除所以我覺得答案是 : (2,000萬-400萬-1,600萬)+500萬= 500萬 : 有請版友解答了~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3.151.197 ※ 編輯: lazypanda 來自: 114.43.151.197 (08/22 01:23)

08/22 10:12, , 1F
謝謝你歐~了解!
08/22 10:12, 1F
文章代碼(AID): #1GCyFBT_ (Accounting)
文章代碼(AID): #1GCyFBT_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