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營業租賃出租人負擔之履約成本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開CRV2帶MoMo到處去玩)時間13年前 (2013/01/17 13:21),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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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興公司出租一部機器給明遠公司,租約從84年1月1日開始生效。租期為5年且不可 取消。租約規定明遠公司必須於每年1月1日支付$21,000之租金,第一次的租金已於 84年1月1日付清。機器估計耐用年限12年,機器的成本與公平價值均為$160,000, 殘值估計是$45,000。租期屆滿機器必須歸還廣興公司,租約中無優惠承購權。兩公 司的會計年度均於12月31日結束。租金之可收現性可合理估計且出租人之未來成本的 負擔並無不確定性存在。明遠公司不知道廣興公司的報酬率,明遠公司的增額借款率 為10%。84年發生機器的保險費$2,000,財產稅$1,500。這些費用均由廣興公司負擔。 兩公司均用直線法提折舊。 試作:(2)作廣興公司與明遠公司84年度的必要分錄。 【88高考】 解答: 廣興公司 84/1/1 現金 21,000 租金收入 17,500 代收款 3,500 84/X/X 代收款 3,500 現金 3,500 84/12/31 折舊 9,583 累計折舊-出租資產 9,583 明遠公司 84/1/1 租金費用 17,500 保險費 2,000     財產稅 1,500 現金 21,000 想請教的是: 本題是營業租賃,租賃物的風險與報酬並未移轉給承租人, 解答為何保險費、財產稅等履約成本不是直接由出租人認列為費用, 而是由租金中減除呢? 我查了一下第2號公報第12段:「約定由出租人負擔之修護費、 稅捐、保險等,列為當期費用,但重大修繕足以增加資產價值 或延續其耐用年數者,應作為資本支出。」 本題的保險費、財產稅是不是應由出租人廣興公司認列為當期費用才正確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4.31.16
文章代碼(AID): #1Gzuf9ew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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