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津] 公司法關於法定盈餘公積的問題
現在讀到公司法官於法定盈餘公積的部分
一直想不透
希望有板友可以幫我指點迷津。
公司法237條第一項: 公司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不用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公司法241條第三項:以法定盈餘公積發新股或現金者,已超過資本額百分之25為限。
請問這是代表公司無虧損時
1:法定盈餘公積在25%~100%,公司要提列法定盈餘公積,然後也可以分派法定盈餘公積?
所以公司又提列又可以分派?這樣不是很多餘嗎?
2如果公司原本公積已經超過資本總額不需提列。但又依241條分派法定盈餘公積導致其低
於資本總額,所以下一年度又需要再提列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45.131.48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Accounting/M.1405922236.A.EE3.html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
Accounting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