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高會合併EPS-子公司潛在普股轉母公司普股
林銓作法蠻奇怪的,
子公司計算稀釋eps時,分子若加回利息費用,則為反稀釋,
所以我認為他那樣算子公司的稀釋eps方式是錯的,
自然將錯誤的子公司稀釋eps放入到母公司計算合併稀釋eps也是錯。
※ 引述《yuanpoan ( )》之銘言:
: ※ 引述《WanRenFu (Amos)》之銘言:
: : 我的看法為,應以林第七版較為合理,而沒有認股證答案一致僅為計算上的巧合,並非受
: : 該認股證影響。
: : 因為可轉債之潛在普通股屬於母公司的潛在普通股,不應受子公司具稀釋作用之增額EPS
: : 影響(即認股證),而應將影響直接反應於合併EPS當中。若是先調整於子公司再移轉則
: : 會產生兩次(母子各一次)的稀釋作用,實屬不慎合理。
: : 只是個人看法,有錯請高手指正!
: 謝謝你的見解,所以你也覺得巫毓琪教的才是跟林蕙真第七版的意思吻合嗎?
: 雖然我覺得林詮教得好像跟林蕙真寫的不太相同,但應該並沒有稀釋兩次的問題,
: 只是利息費用先在子公司調整(實際影響子公司),
: 而普通股則加在母公司(實際影響母公司),整體來說分子分母都只各加一次而已。
: 另外,認股權的加入才有差異並不是巧合喔,只要子公司是簡單資本
: 結構(不含潛在普通股),則兩者做法結果必然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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