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報] 我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規範概要

看板AfterPhD (博士後)作者 (SaltLake)時間9年前 (2017/03/20 01:23), 9年前編輯推噓6(6015)
留言21則, 8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1/1
網文顯示有網友對於所謂利益迴避的概念不解 以下是我國這方面立法院通過的規範之概要 大家自己看看從先前中研院翁錢院長案乃至本次台大楊校長案 各相關人等對於利益迴避的實踐是怎樣的狀況 看看我國傳統上認為人格高尚的學術研究人員與大專院校教授們 的各種作為 是否符合我國立法院通過且經總統公布施行多年的各種 標準 公職人員違反這些規定 會受到相關處罰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1.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二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0290 號 令制定公布全文 24 條;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1771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5 條條文 第 1 條 為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有 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特制定本法。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之迴避,除其他法律另有嚴格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 定。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職人員,指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人員。 第 4 條 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 財產上利益如下: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 非財產上利益,指有利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於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 事業機構 (以下簡稱機關) 之任用、陞遷、調動及其他人事措施。 第 5 條 本法所稱利益衝突,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得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 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利益者。 第 6 條 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避。 第 7 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第 8 條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 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第 9 條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或受其監督之機關為買 賣、租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第 10 條 公職人員知有迴避義務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意代表,不得參與個人利益相關議案之審議及表決。 二、其他公職人員應停止執行該項職務,並由職務代理人執行之。 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分別向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四條所定機關 報備。 第一項之情形,公職人員之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如認該公職人員無須迴避 者,得命其繼續執行職務。 服務機關或上級機關知有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情事者,應命該公職人員迴 避。 第 11 條 民意代表以外之公職人員於自行迴避前,對該項事務所為之同意、否決、 決定、建議、提案、調查等行為均屬無效,應由其職務代理人重新為之。 第 12 條 公職人員有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而不迴避者,利害關係人得向下列機關申請 其迴避: 一、應迴避者為民意代表時,向各該民意機關為之。 二、應迴避者為其他公職人員時,向該公職人員服務機關為之;如為機關 首長時,向上級機關為之;無上級機關者,向監察院為之。 第 13 條 前條之申請,經調查屬實後,應命被申請迴避之公職人員迴避,該公職人 員不得拒絕。 本法以下各條是相關的罰則條款 另外 因為公職人員定義在財產申報法 以下簡列相關條文供參考: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 條 為端正政風,確立公職人員清廉之作為,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一、總統、副總統。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四、有給職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及戰略顧問。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 主管;公營事業總、分支機構之首長、副首長及相當簡任第十職等以 上之主管;代表政府或公股出任私法人之董事及監察人。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其設有附屬機構者,該機構之首長、 副首長。 七、軍事單位上校編階以上之各級主官、副主官及主管。 八、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產生之鄉(鎮、市)級以上政府機關首長 。 九、各級民意機關民意代表。 十、法官、檢察官、行政執行官、軍法官。 十一、政風及軍事監察主管人員。 十二、司法警察、稅務、關務、地政、會計、審計、建築管理、工商登記 、都市計畫、金融監督暨管理、公產管理、金融授信、商品檢驗、 商標、專利、公路監理、環保稽查、採購業務等之主管人員;其範 圍由法務部會商各該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其屬國防及軍事單位之人 員,由國防部定之。 十三、其他職務性質特殊,經主管府、院核定有申報財產必要之人員。 前項各款公職人員,其職務係代理者,亦應申報財產。但代理未滿三個月 者,毋庸申報。 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之候選人應準用本法之規定,於申請 候選人登記時申報財產。 前三項以外之公職人員,經調查有證據顯示其生活與消費顯超過其薪資收 入者,該公職人員所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之政風單位,得經中央政風主管 機關(構)之核可後,指定其申報財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0.136.208.108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fterPhD/M.1489944212.A.094.html

03/20 07:44, , 1F
感謝分享 但理工科的悲哀就是 看到一長串文字以後 只
03/20 07:44, 1F

03/20 07:44, , 2F
想要往下滑看看有沒有輔助說明用的圖表
03/20 07:44, 2F

03/20 09:08, , 3F
哈哈推樓上
03/20 09:08, 3F

03/20 09:12, , 4F
推一下,法學素養不高的人有看沒有很懂。可否請sa大稍微
03/20 09:12, 4F

03/20 09:13, , 5F
解說一下,楊p第一時間應該下台是因為第六條?另外請問
03/20 09:13, 5F

03/20 09:14, , 6F
翁院長是違反哪幾條?(媒體寫的現在不太能全信了)
03/20 09:14, 6F

03/20 09:16, , 7F
"若是"小陳p或其子弟兵被邀請去審查楊p這案子,是否也應
03/20 09:16, 7F

03/20 09:17, , 8F
該利益迴避,還是說他們不可能favor楊p就沒有關係?
03/20 09:17, 8F

03/20 09:56, , 9F
有看沒有很懂+1
03/20 09:56, 9F

03/20 10:11, , 10F
是不是還有個法條是規定三等親不能一起工作之類的?
03/20 10:11, 10F

03/20 13:24, , 11F
印象中之前有討論過類似問題...
03/20 13:24, 11F

03/20 13:24, , 12F
教授不算公務人員吧?
03/20 13:24, 12F

03/20 13:25, , 13F

03/20 13:27, , 14F
然後原po貼的法條第2條中指的公職人員,去看了一下
03/20 13:27, 14F

03/20 13:27, , 15F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第一項,好像沒有包括教授?
03/20 13:27, 15F

03/20 13:28, , 16F
抱歉,如果真要說的話: 六.各級公立學校之校長、副校長
03/20 13:28, 16F

03/20 13:29, , 17F
我漏看了~ 抱歉
03/20 13:29, 17F

03/20 18:18, , 18F
大學教授沒兼行政職就沒有國民旅遊卡 這樣夠直白了吧?
03/20 18:18, 18F

03/20 18:19, , 19F
總不能有好處時就說你不是 要扛責任又變成公務員?
03/20 18:19, 19F
聳聳肩 本來就沒寫大專校長或教授直接適用上面所提的法律 所以本文一開頭就寫明是讓大家了解我國在利益迴避這方面的"規範" 法律是有強制性的 真要認為適用 就會寫某某疑似違法某法條了 詳細的得等等 現在得先處理自身被期刊編輯們追殺的審文和 撰文承諾 ※ 編輯: saltlake (220.136.56.80), 03/20/2017 20:08:05

03/21 00:33, , 20F
要扛月退俸的時候是公務員;要辦貪汙罪的時候說不是
03/21 00:33, 20F

03/21 00:33, , 21F
公務員,如此這般。
03/21 00:33, 21F
文章代碼(AID): #1OphwK2K (AfterPhD)
文章代碼(AID): #1OphwK2K (AfterPh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