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頂層半樓可不可與屋突並存

看板Architecture (建築板)作者 (北極熊)時間3年前 (2021/03/03 22:46), 編輯推噓6(6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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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littlejunjun (水噴噴)》之銘言: : 所謂半樓是指容積未用完的部分,放在頂樓部分 : 例如4樓半的那個半樓 : 假設總容積是420坪,每層100坪,則4樓半就是20坪 : 我的問題就是頂樓可不可以除那個20坪,同時也併建屋突 : 兩者同時並存於同一樓層 : 如果可以,那應該算5樓,還是算屋突? : 如果不可以,那與法規何處不合? : 大家都知道,屋突就是突出於屋面之附屬建築物及雜項工作物 : 按上述的設計算不算突出屋面? : 房產版曾有大大表示可以,推文中也無人提出反對 : 看起來好像可以,但感覺有點沒把握 : 請教各位高手,謝謝 依照自己的經驗 先說結論: 以前的確可以, 但101年無障礙相關法規修訂後,實質上這樣設計已有困難。 這種半層樓+屋突的設計 用意就在半層樓不想再計一層樓電梯的容積 因此做法是剩下半層樓的容積以所謂"樓中樓"的方法規劃, 從下一層的單元內部直接通達,該半層樓的樓電梯獨立區劃後認定為屋突範圍。 例如9樓+10樓(的半層)做成樓中樓戶 10樓不直接連通樓電梯(須完全隔斷) 而由9樓進出,這樣10樓的樓電梯位置就可以做為屋突計算 (10樓的前半部是10樓,後半部是屋突,前後層區劃隔斷,無法直接連通) 這樣10樓的"半層"就可以消耗容積,後半層又可以做為屋突一層,以屋突面積計算。 但在101年修訂無障礙法規後,法規精神改為無障礙設施(即昇降設備)需通達各層 樓中樓這種須經過下一層內部連通(通常內部垂直動線都只有樓梯)的設計 已經不符合修正後的無障礙法規, 也因此現在(起碼雙北)已經不能接受這種設計 現在想作樓中樓單元(上下樓層貫通的單元,可能搭配部分的挑空)的話 要嘛就是兩層都有開口,可以個別通達所在樓層的電梯 要嘛就是單元內自己有電梯(這已經超越一般設計認知了XD) 但,要是兩層都有開口,上層連通樓電梯,該層的樓電梯就不能認定成屋突範圍了 樓電梯也必須計一層容積。 因此這種"樓中樓+屋突"設計,應該現在已經無法配合無障礙法規的規定, 實質上有法規認定上的困難 (至於夾層則不受限制,因為夾層本來就只算一個樓層,開口也只有基層, 無障礙認定上也已通達"各樓層"(夾層不算獨立一層),因此頂樓夾層戶還是可以做的 但基層+夾層的6公尺樓層高度內,樓電梯只計算一次,也只開口一次, 屋突必須要再上一層才可設置,不可以跟夾層同高 也因此假設頂層有四戶的話,四戶都必須是夾層戶, 才能同時滿足夾層與樓層高度的規定) 以上供參考,可能要思考別的方法去消耗容積囉。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19.91.52.13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rchitecture/M.1614782797.A.575.html

03/03 23:03, 3年前 , 1F
原來如此 感謝解答 看來只能調整其他層容積來補了
03/03 23:03, 1F

03/03 23:10, 3年前 , 2F
如果是因無障礙因素 那不適用無障礙的應該就可以吧
03/03 23:10, 2F

03/03 23:11, 3年前 , 3F
無障礙的適用 依建築規模大小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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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3:13, 3年前 , 4F
小住宅只適用門口斜坡那種小範圍 也要檢討電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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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3:15, 3年前 , 5F
例如沒電梯的透天 這種設計也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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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3:25, 3年前 , 6F
不適用無障礙的 通常也就是連棟單戶住宅之類 這種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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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3:25, 3年前 , 7F
棟本身就有25M2的屋突可用了(通常所謂四樓半的半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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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3:26, 3年前 , 8F
是指屋突) 而且即使刻意隔開 隔開的部分還是要一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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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3:26, 3年前 , 9F
直通樓梯可達 一樣是記容積 沒有節省樓梯容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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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3:27, 3年前 , 10F
然後屋突又要生一另一隻樓梯出來通達 反而下一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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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3:27, 3年前 , 11F
變成有兩隻樓梯 沒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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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無障礙設施(即昇降設備)" 這個需修正 還需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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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3:30, 3年前 , 13F
隻直通樓梯=無障礙樓梯 這才是真正做不出來的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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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3:30, 3年前 , 14F
要記得直通樓梯是得一路通達避難層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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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 23:31, 3年前 , 15F
傳統樓中樓單元內的樓梯當然不會是直通樓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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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00:06, 3年前 , 16F
感謝C大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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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18:51, 3年前 , 17F
感謝C大的詳細說明 網上找到一則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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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18:52, 3年前 , 18F
可能是C大所描述的設計方式 網址如下
03/04 18:52, 18F

03/04 18:55, 3年前 , 19F
03/04 18:55, 19F

03/04 18:56, 3年前 , 20F
不過這個案中的屋突只是樓中樓的樓梯厝部分
03/04 18:56, 20F

03/04 19:01, 3年前 , 21F
新聞中好像樓中樓以外部分另有屋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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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22:10, 3年前 , 22F
上面這個新聞 我猜可能是另一種做法:屋頂突出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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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22:10, 3年前 , 23F
一部分"機房"+一部分屋頂平台 設定給頂樓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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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22:13, 3年前 , 24F
除了一定要有一隻直通樓梯通達屋突以外 沒規定屋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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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22:13, 3年前 , 25F
範圍不能多設幾隻樓梯XD so...
03/04 22:13, 25F

03/04 22:20, 3年前 , 26F
03/04 22:20, 26F

03/04 22:21, 3年前 , 27F
但後來預售屋定型化契約好像修正 屋突的一部分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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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4 22:21, 3年前 , 28F
約定專用了 現在要做這種設計可能也比較困難
03/04 22:21, 28F

03/05 21:45, 3年前 , 29F
公寓大廈條例透過使用上的限制影響了設計
03/05 21:45, 29F

03/05 21:51, 3年前 , 30F
另一個因素則是無障礙法規 導致無法這樣設計
03/05 21:51, 30F

03/05 21:52, 3年前 , 31F
感謝C大
03/05 21:52, 31F
文章代碼(AID): #1WFw5DLr (Architec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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