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關於建築使用與木建築市場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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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eekfine (找尋自我)時間16年前 (2009/05/03 17:19),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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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京站這個還有相關的案例. 是以設定地上權方式進行. 所以開發商是租土地所有權,. 因此整筆不動產在日後轉移. 開發商也僅能就建物部分進行買賣(包括地上權所需付的租金). 當然京站又是個BOT,所以以上的事情不會發生在這個case裡. 但至少設定地上權給私部門開發的國家,. 關於土地權利的規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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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3(0推 3噓 2→)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eepingtime (也無風雨也無晴)時間16年前 (2009/04/28 21:2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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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 這是最基本的邏輯. 法律不見得就一定是對的. 好比集會遊行法. 長年以來違反了憲法保障人民集會結社的自由. 因此幾年前就開始有人提出其違憲之虞. 而提請大法官釋憲. 大法官會議最後也做成解釋"集會遊行法違反憲法". 人民集會結社不必經申請制之日已不遠了. 再如. 十多年前.
(還有392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stratist (Keep walking)時間16年前 (2009/04/28 16:43),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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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你的邏輯,國有財產法根本就是違憲. 國有財產法. 第六章 處 分. 第一節 非公用財產類不動產之處分. 第四十九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已有租賃關係者,得讓售與直接使用人。. 前項得予讓售之不動產範圍,由行政院另定之。.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其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得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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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eepingtime (也無風雨也無晴)時間16年前 (2009/04/28 13:5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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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一四三條 中華民國領土內之土地屬於國民全體。人民依法取得. 土地所有權,應受法律之保障與限制。私有土地應照價. 納稅,政府並得照價收買。. "人民依法取得土地所有權". 這句話的"前提"要看清楚. "依法取得"並不是指政府可以賣土地給財團. 是指私有土地的自由買賣與移轉應受法律之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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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6→)留言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keepingtime (也無風雨也無晴)時間16年前 (2009/04/27 12:16),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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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形式與材料的選擇. 關係到個別社會長期的營造傳統與環境因素. 木造建築做為住宅在歐美很普遍. 居住與營造小木屋是他們的傳統. 一方面土地也能提供這樣的需求. 日本也仍有使用木建築做住家的習慣. 大都市與鄉村都可見到. 木造建築很好. 但是受限於自身條件. 不像鋼筋混凝土 鋼骨. 它蓋不高用不久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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