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財務業務顯著惡化銀行 可強制停業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305/5/b5mg.html
更新日期:2007/03/05 12:51(中央社記者林惠君台北五日電)
立法院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第62條修正案,銀行因財業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債務
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勒令停業並限期清理。行政院金融監督
管理委員會副主委張秀蓮表示,如果是「得」勒令停業較有彈性,修正為「應」即有
強制性。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第62條條文修正案,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
能支付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時,主管機關應勒令停業並限期清理、停止一部業務
、派員監管或接管、或為其他必要的處置。
原條文規定,銀行因業務或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不能支付其債務或有損及存款人利益之虞
時,主管機關「得」勒令停業並限期清理、停止其一部業務、派員監管或接管等處置。
另外,立法院三讀通過銀行法第64條條文,銀行虧損超過資本三分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
應於「3個月」內命令虧損銀行限期補足資本,逾期未補足資本,中央主管機關應派員接
管或勒令停業。現行條文並未規定主管機關應在多久期限內限期虧損銀行補足資本。
張秀蓮表示,限期虧損銀行補足資本的限期是多久,視個案而定,並不須另定辦法或實施
要點,只須行政函令。
召集朝野協商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紀珠(不分區)表示,銀行應在多久期限內補足
資本,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視銀行規模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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