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金控資料合法互通 個人資料安全堪慮

看板Bank_Service (銀行服務)作者 (黃建為!!金曲獎最佳新人)時間17年前 (2007/07/25 18:5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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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70724/52/hqbn.html -- 開戶時有些銀行都會有[是否同意在業務上使用個人資料]這一類的選項, 不知道是不是每間銀行都會有,但有這個選項就覺得銀行比較會尊重顧客 的資料安全與感受 :) -- 金控資料合法互通 個人資料安全堪慮 更新日期:2007/07/24 16:09 記者:陳慧楨 許多民眾都曾接過保險業者的行銷電話,對方表示是由銀行得到資料,造成民眾疑惑 。而銀行隨意提供保險公司個人資料是否違法?個人資料是否已外洩? 其實,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3條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可交互運用其子公司的資料。 也就是說,以不損傷客戶的權益為前提,其間的資料可互通使用。民眾提供給銀行端的資 料,包括僅限於包括姓名、生日、身份證字號與電話地址等「基本資料」,金控的各子公 司都可加以使用,並無違法。 近幾年來大型金融控股公司林立,例如國泰金控、台新金控、中信金等,都是國內著名的 金控公司,銀行、保險、證券合一,加上個人資料可交互運用,因此民眾才會接到保險或 證券公司的行銷電話。 法務部編審表示,金融控股公司法中,「個人資料保護法」屬於特別法,金控與子公司之 間可通用,但不可影響當事人權益。未來更將規定金控須讓民眾自行選擇,所提供的資料 是否給金控旗下的子公司使用,但目前有關資訊互通方面,仍未有明確的規定,僅能靠金 管會與消保會以行政指導的監督方式,替民眾資料把關。 消保會說明,目前行政院正審議金融控股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條款,主要針對金融控股公司 的同一人(同一關係人)持股率做更明確的規定,同時為個資法設立規定條款,未來將增加 同意條文,也就是必須得到當事人同意,才可將資料提供給金控使用,並增列罰則部份, 若相關單位觸法,將處以200~1000萬元的罰款。 因此,消保會建議,在相關規範罰則尚未明朗化前,消費者最好在申請任何帳戶時,注意 條文中是否明定資料將交互使用,並且在使用網路銀行時,利用電子簽章提供的加密解密 功能,為資料多加層保護。另外,信用卡的簽單更要確實銷毀,個人資料就不會輕易外洩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199.65.67
文章代碼(AID): #16foq1L4 (Bank_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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