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保證債務有限繼承 擴及成年人

看板Bank_Service (銀行服務)作者 (Celine Taking Chances)時間18年前 (2008/04/12 13:0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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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一來應該有很多家庭可以輕鬆一點點。 -- Ref.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S4/4296998.shtml 保證債務有限繼承 擴及成年人 【經濟日報╱記者何蕙安/台北報導】 2008.04.12 03:38 am 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昨(11 )日初審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定第1條之2條文草案 ,對於成年人保證債務採有限責任繼承,將可溯及既往。雖然法務部與司法院對此均採反 對意見,在朝野協商後仍完成初審,最快下次院會(22日)就會三讀完成修法。 民法繼承編去年底修正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繼承人,可溯及既往限定責 任繼承債務。當時保證債務也全面改採限定責任繼承,但不溯及既往,因此已成年的繼承 人並不適用。 昨日通過的修正草案卻指出,所有在97年1月4日前繼承的連帶保證契約債務,若讓繼承人 還債明顯不公平,不限有無成年,繼承人只須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不過在修正條文施 行前已清償的債務,並不能請求返還。 提案立委徐中雄認為,現代社會因為親屬聯繫不頻繁,加上個人隱私觀念抬頭,很多成年 繼承人不知道被繼承人生前是連帶保證人,忽略在期限內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只好概括 承受遺產跟債務,完全沒有救濟管道,希望可以修改「不義之法」。 徐中雄表示,法律賦予連帶保證人的制度,雖然是為了保障債權人權益,但將風險轉嫁給 不知情的繼承人,絕對不是法律原意。 不過司法院與法務部一致認為,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該條文有失衡平。 法務部政務次長郭林勇表示,不能只考慮繼承人的權益,也要考量債權人的信賴保護利益 與財產權保護,該條文內容應該要更全面、整體的調整。 司法院少年及家事廳廳長簡色嬌也認為,去年底所以修法同意未成年繼承人可以回溯,是 考量其欠缺行為表示能力,但若成年人保證債務的有限責任也可回溯,不僅剝奪債權人的 財產權,對於先前已支付債務的繼承者也不公平。 金管會銀行局組長王亨毅則擔心,修法後銀行對授信可能更審慎,非常不利金融流通與經 濟發展。 【2008/04/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1.136.94
文章代碼(AID): #1804CO4O (Bank_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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