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金融卡領取掛失 「便民」優先

看板Bank_Service (銀行服務)作者 (Je T'aime Celine Dion)時間15年前 (2011/01/21 23:38),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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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f. http://money.udn.com/wealth/storypage.jsp?f_ART_ID=228185 金融卡領取掛失 「便民」優先 2011/01/21【經濟日報╱記者邱金蘭/台北報導】 活期存款契約新規定重點: http://money.udn.com/magimages/43/PROJ_ARTICLE/327_3008/f_228185_1.gif
- 消費者使用金融卡的權益將更有保障了,金管會20日發布相關規定草案,要求銀行對金融 卡的領取、掛失等,須提供消費者更便利的選擇方式,例如寄送等。 此外,草案中明定存款人使用金融卡各項服務的費用上限,包括國內跨行提款手續費,每 次最高不得超過6元;國內跨行轉帳,每次最高不得超過17元。 卡片解鎖每次最高不得超過50元,以及補發或換發新卡,每次最高不得超過100元等。 金管會銀行局副局長邱淑貞表示,金融卡已成為國人普遍使用的金融交易工具,為維護消 費者權益,並讓業者有所遵循,金管會已訂定「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 約款範本」,並在去年2月生效。 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權益,最近再研訂「活期(儲蓄)存款契約附屬金融卡定型化約款應 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將在近日內公告,徵求各方意見。 草案重點包括,應記載事項部分明定金融卡領取及啟用的方式;且領取的方式,得依銀行 提供的方式由存款人選擇。 邱淑貞說,如除臨櫃領取方式外,銀行可以跟客戶約定以其他方式,如寄送等方式,由客 戶選擇,以便利消費者。 以及明定存款人應妥善保管金融卡,如有遺失、滅失、被竊或其他喪失占有等情形時,應 即依約定方式向存款行辦理掛失手續。約定方式應以存款人安全、便利方式辦理。 民眾未辦理掛失手續前而遭冒用,銀行已經付款者,視為對存款人已給付。 但銀行或其他自動化服務設備所屬金融機構對資訊系統的控管,未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 ,或有其他可歸責的事由,致存款人密碼被冒用或盜用者,仍應由銀行負責。 為確保消費者權益,草案中在不得記載事項中明訂,除不可歸責於銀行的系統故障外,不 得約定在銀行未辦妥電腦掛失登錄前,掛失不生效力,及「金融卡被冒用所生的損失概由 存款人負責」。 換言之,銀行不能再以電腦登錄尚未辦妥,不受理掛失,規避銀行的責任。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7.37.186

01/21 23:39, , 1F
哈哈 不用被吸200的血了
01/21 23:39, 1F
更多詳細說明請至 文章代碼(AID): #1DEQOBXL (Bank_Service) 下載相關檔案閱讀。 ※ 編輯: TZUYIC 來自: 114.47.37.186 (01/21 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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