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問題] 請教各位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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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這樣的觀點對不對. 請指教.... 銀行法12條-1的重點的確在於「足額與否」. 因此銀行若要徵提B的話. 只有「共同借款人兼擔保物提供人」跟「一般保證人兼擔保物提供人」兩種. 其中「共同借款人兼擔保物提供人」這點. 若是銀行說服得了顧客願意如此申辦 (就是要B自願啦). 那麼這個借款可以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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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件事情跟主管們討論不休. 關於銀行法12條之一. 因為總行來了一個函要借、保人蓋章修改過去的借據. 問題點在於. 主管們認為. A-借款人 B-擔保物提供人(此擔保為足額擔保). 若是A辦理借款 則B就必須徵提為連帶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 我的看法是. 銀行法12條-1重點在於足額不足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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