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各位達人

看板Bank_Service (銀行服務)作者 (Lead by the hand)時間18年前 (2008/07/02 23:17),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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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這樣的觀點對不對 請指教... 銀行法12條-1的重點的確在於「足額與否」 因此銀行若要徵提B的話 只有「共同借款人兼擔保物提供人」跟「一般保證人兼擔保物提供人」兩種 其中「共同借款人兼擔保物提供人」這點 若是銀行說服得了顧客願意如此申辦 (就是要B自願啦) 那麼這個借款可以簡單看成是「A跟B願意一起負擔」 就沒有所謂「足額與否」的問題 不過保難 B之後不會說是銀行強迫或是 B以為這是銀行界的常規 多少有點風險 若是顧客仍然堅持不願意做「共同借款人」 因為這個case是「足額擔保」 那麼銀行只能就「債信之補強」徵提 B為「一般保證人」 若是像你的主管所言 是徵提 "連帶"保證人 消費者可以先簽字之後再去法院告你們 而且... 你們九成以上會敗訴吧... 之前永豐銀就因此敗訴過 請參考這個網址:http://www.fscey.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2984725 ※ 引述《cashking (保誠獎金獵人)》之銘言: : 今天一件事情跟主管們討論不休 : 關於銀行法12條之一 : 因為總行來了一個函要借、保人蓋章修改過去的借據 : 問題點在於 : 主管們認為 : A-借款人 B-擔保物提供人(此擔保為足額擔保) : 若是A辦理借款 則B就必須徵提為連帶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 : 我的看法是 : 銀行法12條-1重點在於足額不足額 : ^^^^^^^^^^ : 而不是擔保物誰提供的 : ^^^^^^^^^^^^^^ : 就算是上列情形 最多也只能徵提B為一般保證人 : ----------------------------------------------------- : 以上是我反覆看了法條之後 : 唯一的想法 可是主管們不認同 : 請問是否我真的錯了 還是有地方沒注意到 : (這是一個小授管對抗1副理2襄理的戰爭,感覺好弱勢) -- I made a mistake in 1994, and my country lost. I missed that penalty everyday for four years. Four years later I chose to take another penalty. How many people watching believed that I could do it, I would never know. What matters is that-- I believed.      By Roberto Baggio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24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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