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教各位達人

看板Bank_Service (銀行服務)作者 (保誠獎金獵人)時間18年前 (2008/07/02 22:15), 編輯推噓2(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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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一件事情跟主管們討論不休 關於銀行法12條之一 因為總行來了一個函要借、保人蓋章修改過去的借據 問題點在於 主管們認為 A-借款人 B-擔保物提供人(此擔保為足額擔保) 若是A辦理借款 則B就必須徵提為連帶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 我的看法是 銀行法12條-1重點在於足額不足額 ^^^^^^^^^^ 而不是擔保物誰提供的 ^^^^^^^^^^^^^^ 就算是上列情形 最多也只能徵提B為一般保證人 ----------------------------------------------------- 以上是我反覆看了法條之後 唯一的想法 可是主管們不認同 請問是否我真的錯了 還是有地方沒注意到 (這是一個小授管對抗1副理2襄理的戰爭,感覺好弱勢) -- 台中商業銀行東勢分行○PTT前保險版版主○曾晏洲 0928-176179 ●相關金融證照● 人身保險業務員 投資型保險 證券業務員 信託業務員 投信投顧法規 初階授信 銀行內控 期貨業務員 理財規劃人員 產險業務員 國貿業務丙級 委外債權催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74.105.183

07/06 13:33, , 1F
12條-1重點在於資金用途如果是個人理財足額擔保也可徵連保
07/06 13:33, 1F

07/06 13:35, , 2F
再足額擔保情況下無自用住宅購屋貸款除非A無法負擔
07/06 13:35, 2F

07/06 13:35, , 3F
貸款支出以及生活支出時才能徵提一般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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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13:36, , 4F
在內文來看,除非B只擔任擔保物提供人,不然都會徵提為連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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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6 13:42, , 5F
12條-1最主要是規範自用住宅放款以及消費性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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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8Qus662 (Bank_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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