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請教各位達人
看板Bank_Service (銀行服務)作者cashking (保誠獎金獵人)時間18年前 (2008/07/02 22:15)推噓2(2推 0噓 3→)留言5則, 1人參與討論串1/2 (看更多)
今天一件事情跟主管們討論不休
關於銀行法12條之一
因為總行來了一個函要借、保人蓋章修改過去的借據
問題點在於
主管們認為
A-借款人 B-擔保物提供人(此擔保為足額擔保)
若是A辦理借款 則B就必須徵提為連帶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
我的看法是
銀行法12條-1重點在於足額不足額
^^^^^^^^^^
而不是擔保物誰提供的
^^^^^^^^^^^^^^
就算是上列情形 最多也只能徵提B為一般保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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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我反覆看了法條之後
唯一的想法 可是主管們不認同
請問是否我真的錯了 還是有地方沒注意到
(這是一個小授管對抗1副理2襄理的戰爭,感覺好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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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商業銀行東勢分行○PTT前保險版版主○曾晏洲 0928-176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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