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請問補習班的負責人與設立人之分

看板CS_TEACHER (補教老師)作者 (急找人)時間17年前 (2008/06/30 23:2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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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規上設立人不同於班主任,因為我兩者都申請過 原則上設立人的門檻較高,也就是所謂的總負責人,兒班主任可以只是掛名的 補習班出事情的時候,設立人是需要負擔責任的,因為立案證書上面是你的名字 照片是你的照片,只是要變更設立人非常麻煩,需要手續和資料很多, 如非必要性不要淌這趟渾水。 ※ 引述《airwolfs (美麗的回憶)》之銘言: : 不知該在哪邊請益, 所以先用此版請教各位囉~ : 事情是這樣的: : 幾年前, 一家文理補習班設立之初, 那時我還很年輕... : 負責人(即現在的出資人,也就是現在該補習班的主任)需要所有老師的畢業證書, : 其中, 負責人要用我的畢業證書去立案, : 說"設立人"那一欄要用我的名字申請. : 當時我本來就不太願意淌這混水, 但後來聽負責人說"負責人是有法律責任,而設立人無需 : 承擔法律責任" : 請問這句話是真的嗎? : 而我到現在也沒拿到任何股份... : 我用google查, 有人說沒有, 有人說有, : 說有的人持有的理由是: 當負責人跑路時, 民事上就要由共同設立人負責. : 說沒有的人持有的理由是: 設立人(即班主任)是受雇於人,因此不需負責. : 請問誰說得對? 深怕我以後離職時, 過了N年有不明不白的責任要扛; : 畢竟我也沒得到任何利益...自始至終我只是掛名的班主任... : 麻煩各位先進有過此種經驗的人告知一下,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9.170.177
文章代碼(AID): #18QFfldU (CS_TEAC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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