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想離職該怎麼說呢~

看板CareerLady (職場女性)作者 (做得到嗎...)時間17年前 (2007/05/29 23:1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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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Winterlonely (人人婊我我婊人人)》之銘言: : ※ 引述《sFOX91 (狐狸。喵)》之銘言: : : 現在我做的這份工作快二個月了, : : 我大約做三個禮拜的時候,經理問我要不要簽約(一年), : : 經理是說,公司每個人都有簽約, : : 簽約對公司員工比較有保障,且有三節獎金等等之類的。 : : 但是簽下去之後我就後悔了...... : 簽約不簽約都可以離職 : 按照勞基法就可以去爭取你的薪資 W版友說的沒錯,按照勞基法的規定,雇主不可以任意扣押或預扣勞工薪資的。 勞基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不管當初在合約上是否有簽定違約賠償的條款,你做多少,公司就是要給多少。 勞方因違約賠償或業務損失的部份,公司絕對無權從員工的工資裡面扣除。 : : 薪水也是問題之一,明明說是底薪25000,怎麼還要扣掉全勤和交通&伙食費津貼?? : : 扣一扣只有2萬出(什麼鬼?) ^^^^^^^^^^^^^^^^^^ 以上的問題,可以試著要求公司說明為何預扣,請公司說明原因, 不過公司即使解釋了,不代表他這樣就合法喔~ 因為這是能讓你有當場提出法條來反駁公司的機會。:p 有很多公司都會欺負一般員工不熟勞工法令,會用強勢的姿態嚇退員工, 所以在找公司理論之前,需要對勞動法令有點了解才行,這樣至少在理論上站得住腳。 : : 津貼的部分為什麼一定要交發票(要打統編)?? 吃掉~ : : 我才做二個月要怎麼談離職呢? : : 合約書上是寫工作滿一個月離職要提前七天告知, : 合約書不管 以勞基法規定為主 yes~ 勞基法有關於預告終止契約的規定, 依照勞基法第15、16條的相關規定, 不定期勞工要終止契約,如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要在10日前預告之。 在你們合約中規定,滿1個月就要提前7天告知的規定,比勞基法的規定還嚴苛。 因此在法律上,會以勞基法所規定的最低基準為主,這方面原po可以不用擔心。 要擔心的是違約賠償的問題,如果在合約上簽訂了違約要賠償的條約, 由於勞動契約乃出於雙方合意,簽約了就代表違約賠償的情況雙方都同意, 因此違約賠償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 但,公司必須舉證員工終止契約確實導致公司損失的事實(例如有安排職前訓練,有花$) : : 那我可以先找新的工作,等確定再提嗎? : 可以 勞基法都規定了 可以申請離職後 有不超過兩天的尋職假 關於尋職假的問題,勞基法的前提是,勞方收到資方預告解雇時才享有的權利喔~ 所以如果是勞方主動提出辭職,沒辦法適用這個權利唷。 不過還是建議原po先偷偷找工作,對自己比較有保障。:p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8.167.37.6
文章代碼(AID): #16N4DwRO (CareerL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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