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求助] 請幫我看一下這兩份保證書的內容

看板CareerLady (職場女性)作者 (人人婊我我婊人人)時間17年前 (2007/06/15 11:28), 編輯推噓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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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做這塊的 雖然我不關這塊的業務 但是大概了解一點點 也只能給部分解答 如有錯誤請指正. 作者 WANDC (甜甜的幸福) 看板 OfficeLady 標題 [求助] 請幫我看一下這兩份保證書的內容 時間 Thu Jun 14 22:50:51 2007 : 今天是上班的第三天 : 公司人員拿了幾張紙給我 : 說下星期一再交給她就可以 : 我剛畢業 沒有看過這種東西 搜尋一下前面一偏相關的保證書 : 內容也不一樣 : 所以還是寫上來請大家幫我看一下這樣子的保證書 以及雇用契約書 : 到底該不該簽? : : 先謝謝大家了 倩仔註解: 這份其實很類似保密協定, 基本上一般而言都不會犯到吧@@" ---------------------------------------------------------------- 員工保證書 立保證書 今保證 現年 歲,在XXX有限公司服務,決遵守一切法令以及貴公 司頒行之一切規章,倘有虧短公司款項,侵占竊盜,毀損財物,移交不清或違背公司規章等 情事,保證人願連帶責任照數賠償,並放棄先訴抗辯權,且願遵守保證書歸約辦理,特此 保證 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 與被保人關係 被保險人 身分證字號 地址 對保人 身分證字號 保證規約: 1保證人如需退保時,應先通知本公司轉令被保人另行覓保 2無論被保人自動辭職或本公司辭退或發生其他事故均需自離職之日起滿六個月經本公司 查無未了手續或虧短款項情事,逕將保證書發還保證人,方得解除保證責任 -------------------------------------------------------------------------- 倩仔註解: 勞基法在員工離職有規定,員工依照工作年資在離職前N天提出正式文件離職,在離職當日 必須辦理好所有交接動作,假設公司沒做,就是公司自己的問題. 如果他用這個要求你,你也可以相對要求你的所得. 雇用契約書:這份契約書裡面我只提出比較有疑問的擠點請大家幫我說明 受雇人稱乙方 公司代表稱甲方 8乙方不得為雇用契約關係終止而向甲方要求任何補償費用 (意思是萬一被資遣就沒辦法拿資遣費嗎?另外請教資遣費是任職多久被資遣才可以拿? 當然我希望我不要被資遣拉) 倩仔註解: 非自願性離職可以要求公司發資遣證明,並給付兩個月的薪資. 通常適用於已過試用期的正式員工. 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二章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9契約期未滿,乙方欲終止契約時,應於七日前通知甲方,未經通告即中止契約,致甲方工作 停頓或損失時,乙方應負責賠償 (那萬一臨時出了車禍無法繼續這個工作又怎麼辦?) 倩仔註解: 基本上...他不能隨便動你, 主要還扯到車禍是怎麼發生的 (勞健保及公司團保及責任歸屬相關問題) 相關法規- 勞動基準法第二章 第十二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 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 十日內為之。 勞動基準法第二章 第十三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 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二章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 ,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動基準法第二章 第十五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二章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數,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 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 From: 220.141.154.172 ※ 編輯: WANDC 來自: 220.141.154.172 (06/14 23:02)

06/14 23:08,
當財會的都會要找保人來,因為公司怕你捲款潛逃.
06/14 23:08

06/14 23:09,
另外雇用契約書中,如果有和勞基法牴觸的部份,是無效
06/14 23:09

06/14 23:13,
的,所以如果8的這種情況就不成立了~
06/14 23:13

06/14 23:13,
出車禍這種情況並不是自願終止契約,所以不成立9的這
06/14 23:13

06/14 23:14,
種情況.其實公司都會給員工簽這種文件,不過只要不是
06/14 23:14

06/14 23:16,
勞基法規範的部份,還是可以力爭的.
06/14 23:16

06/14 23:16,
像有一種規定是"從本公司離職後XX年內不能在同類型公
06/14 23:16

06/14 23:17,
司上班"這根本牴觸了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是不成立的.
06/14 23:17
倩仔註解: 基本上可以成立, 但是前提是該公司必須支付該資遣員工薪水, 薪資為在原來 該公司的1/3薪水, 我記得沒錯的話是兩年. 基本上一般中小企業根本就沒這規定...也不 想多花那麼多錢吧? 以法而言 此約只有特殊專業相關人士適用,並不適用於一般勞工.

06/14 23:17,
以上是我有詢問過法律顧問或老師得到的答案,如果有更
06/14 23:17

06/14 23:18,
專業的板友還請指正.
06/14 23:18
-- 女人的價值 決定於男人的數量 By 庶務二課 坪井千夏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7.16

06/15 12:25, , 1F
噢 太感謝妳了~^^ 我回去比較知道怎麼跟家人交代了
06/15 12:25, 1F

06/15 15:21, , 2F
推喔 很詳盡的解說 :D
06/15 15:21, 2F
文章代碼(AID): #16SWT4aB (CareerL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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