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明天就要去勞工局開協調會囉~
※ 引述《wtmgui (寶寶~我愛你喔~)》之銘言:
: 前陣子po文自己也被請走路~
: 一直跟公司申請"非自願性離職証明",都一直沒下落~
: 到現在投訴到勞工局,才準備要開協調會跟公司撕破臉~
: 明天到勞工局好緊張喔!
: 不知道明天公司會不會是老闆到現場還是其他人?
: 而且,沒朋友陪我去勞工局,一個人超緊張的說~
: 上次去勞工局做申訴,勞工局的義工說法感覺上好像請員工走路是員工的錯
: 才會落得被公司以工作不適合員工請回家吃自己。
: 聽起來勞工局也不是以勞工立場來開協調會的。(無奈ing...)
: 之前版上鄉民去勞工局開協調會時,需要帶什麼東西去呢?
非自願離職者指的是因關廠、遷廠、休業、轉讓、解散、破產、資遺、
對工作無法勝任及定期契約屆滿,逾一個月仍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
,履行工作契約已屆滿6個月以上者。
第一點一定要工作滿六個月
依照勞基法第19條規定,當勞雇雙方勞動契約終止(無論是自願或非自願離職)時
勞工如果要求公司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他的代理人不能拒絕
而且由於勞委會認為服務證明書是用以證明勞工在事業單位的工作經驗及職位等事項
足以影響勞工權益,因此強制規定公司出具證明的義務,違反者並可處以新台幣2萬元
以下的罰款。
公司不開給你也不行
去的話可附相關證明文件:
(1)切結書。
(2)身分證影本2份。
(3)勞工保險投保証明。
(4)協調紀錄。
(5)其他可茲証明文件。
重點就是可以證明自己在那家公司服務過的年資
希望以上能幫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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