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 關於離職交接的問題
我剛進這家公司沒多久 兩個多月快三個月
上周提了離職
但老闆不讓我馬上走 他說交接要一個月
我心裡很清楚我身上的東西並沒有很多 分給同事做是絕對沒有問題
更何況都已經一周了,也沒看誰要來交接我手上的case...
實在非常想就直接把東西交代一下就再也不要來上班
但我知道這樣很不好,怎麼說都希望可以好聚好散
我想問
1.爬文有看到勞基法說三個月試用期內可以不需交接? 請問這是哪一條啊?
2.基於道德,我想我花一個禮拜的交接應該算是很仁至義盡了吧?
或是各位前輩有什麼想法?
想到還要來上班四個星期我就痛苦得想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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