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過勞死標準放寬 新增四項疾病認定
※ [本文轉錄自 Tech_Job 看板 #1D4p1b2m ]
【聯合報╱記者湯雅雯、李青霖/台北—新竹連線報導】
2010.12.23 03:06 pm
高科技業常以「責任制」為由,未保留員工出勤紀錄,讓工程師「工時失控」而「爆肝」
,引發過勞死爭議,但依據勞委會的最新公告,未來雇主不僅須承擔舉證責任,同時也放
寬過勞死認定標準,明確列舉腦血管及心臟疾病的認定基準。
勞委會表示,為讓過勞死更容易認定,參考日韓等國標準,決定重新修正參考指引,除考
量工作型態縮短工時,有關發生工時爭議等舉證責任,也改由雇主承擔;也就是說,未來
勞工舉證「超時」工作,若雇主無法提出反證,就採信勞工說法。
台灣勞工陣線秘書長孫友聯肯定勞委會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對勞工有幫助」,他強調
,過勞死是結構性因素,「很難舉證」,改由雇主承擔舉證責任,「這個方向是對的」。
對於雇主要負舉證責任,科技業者表示會配合政府政策。台積電企業訊息處長孫又文表示
,員工出差或加班都有詳實紀錄。聯電發言人劉啟東則說,科技業雖採責任制,但出差有
紀錄,特別是科技業門禁系統完備,舉證不難。
南亞科技工程師過勞死引發關注,勞委會訂出「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之認定參考指
引」,大幅放寬過勞死認定標準,新標準除了原有腦出血等八種疾病外,還新增狹心症、
嚴重心律不整、心臟停止及心因性猝死等四項過勞死疾病。
勞委會勞工安全衛生處處長傅還然指出,除比照日本,縮短加班時數認定,勞工只要在發
病前因工作負荷過重,導致過勞死,都算職業病。南亞科技工程師疑似過勞猝死案,將適
用這項新公告。
傅還然說,未來認定過勞死的流程,首先確認疾病名稱,接著查詢是否為列舉的目標疾病
、確認發病時間,然後判斷工作負荷。至於如何判定負荷量?依據「異常事件」、「短期
工作過重」、「長期工作過重」三大指標,來判定是否為職業因素引發的過勞死。
【2010/12/23 聯合報】@ http://udn.com/
http://udn.com/NEWS/HEALTH/HEA1/605121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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