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老板,反問 勞基法??

看板CareerLady (職場女性)作者 (阿軒)時間14年前 (2012/02/16 00:10), 編輯推噓4(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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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在跟老板提離職一事(2/10、2/15) 老板:『勞基法規定,要簽呈完成,開始算三十天。』 員工:『????』 請問,一定要老板的簽呈嗎?如果一直不簽怎麼辦 有跟他說過, 勞基法 第十六條,還被他反問? 最終,到爭辨的場面,不想因為離職一事,弄的大家都不開心 被數落的不盡人情面,不具職業道德,被具有攻擊性言語攻擊。 未替公司著想。 老板要求說要到3/20,(再三跟他強調,新工作場所3/15左右要報到) 老板有應徵到新人,不隔週始訓練,請新人3/1報到,(是不是想借由新人無法上手托延日期) 本人想的有點多,跟老板的談論不是很好。但想求個平安離職的法方。 請個位幫個忙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4.20.17

02/16 00:34, , 1F
我覺得非常難以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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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2:09, , 2F
有年假嗎?後面幾天用請年假的方式.
02/16 12:09, 2F

02/16 12:51, , 3F
勞工不想上班,資方是無權強制的,不,任何人都沒辦法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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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2:52, , 4F
剩下的,就是錢怎麼算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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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4:41, , 5F
別被老闆唬了!勞基法根本沒有規定要"簽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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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6 14:42, , 6F
若老闆有疑問,可請他去電問勞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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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9 00:28, , 7F
我曾經被經理回過 我就是勞基法 不要跟我說甚麼勞基法
02/19 00:28, 7F

02/22 00:31, , 8F
你做多久了?勞基法有寫"工作未滿一年,提前10天告知"
02/22 00:31, 8F

02/22 00:32, , 9F
直接就走了 不給薪水勞工局見
02/22 00:32, 9F
文章代碼(AID): #1FEzaHz6 (CareerLa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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