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 想換工作 可是這情況我會被告嗎?
目前這份工作才剛做滿一個月,二月多的時候有跟老闆提出想離職
不過因為老闆留人+要我再考慮看看,所以明天才要給他答覆
問題來了~
錄取時老闆有要我填一張單子簽名(是他自己打的公司規定表格)
有提到離職要一個月前通知,不論是剛進去或做很久都一樣
我這樣是二月提的時候開始算一個月,還是等明天我給老闆回覆才算滿一個月呢?
當初只急著想趕快找到工作沒想太多,
沒勞健保(公司員工未滿五人,他說滿五人才要保)
沒滿一萬八(一天十小時,休四;雖然工作內容很輕鬆。)
算算我這個月可能領約一萬五或不到...
因為不是月初進公司~未滿一個月只有休三,而我有多請假一天
所以如果老闆要我做到四月我可以直接走人嗎??
我是想說等他找到人 交接好我再離開
可是他也沒說清楚是等一個月後還是交接完再離開
身邊的家人朋友都一直叫我馬上離職,可是我怕這樣就領不到薪水了
如果等領錢後直接走人那我會不會有問題?被告或扣薪水、不發薪等。
因為我應徵時有簽名在那張單子上...@@"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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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01.12.26.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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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各位~^^
本來想說我有在規定條約中簽名了,怕直接離開會反被告(因為老闆有提到...)
※ 編輯: syingmiss 來自: 118.233.216.126 (03/04 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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