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爭議處理時承辦的態度

看板Civil (土木)作者 (球是圓的)時間15年前 (2011/04/13 20:49), 編輯推噓5(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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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大的經歷真的很寶貴也很寫實XD 以下補充部分愚見, 供各位切磋討論。 (原文部分恕刪) : =============== : 調解委員會=== : 由一個工程會的委員(輪派 不一定是土木專長) : 再加兩個外聘委員(學者或專業人士) : 剛好這一場來的是兩位學者...一位是台大的老師 一位是北科大的老師 : 調解的過程 : 1.先由甲方說明甲方的立場及要求 : 2.再由乙方說明乙方的立場及要求 : 3.由參與的委員針對該案提出問題...由甲乙方回答.... : 基本上...我是代表乙方去的...所以針對從工程施工的角度切入... : 讓委員瞭解... : 只開一次會....時間約3hr... : 調解結果...建議乙方扣款約300W... : 甲方不接受.... 乙方覺得...應該可以被砍少一點.... : 再送仲裁協會....甲方可以不同意...但是他還是同意了... 這部分屬法律強制規定,機關應該是"被迫同意",推論只是老大機關沒說出來。 可參採購法第85-1條第二項後段「...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 裁,機關不得拒絕。」 從上述調解結果來看,甲方不接受需於法定期間內提報上級核定,並以書面向調 解委員會說明理由。此時乙方可依採購法第85-1條第二項提付仲裁,並依仲裁程 序雙方選定仲裁人,強制機關仲裁。 : ===仲裁協會=== : 由乙方準備相關資料....好大一堆... : 甲乙方各自聘請具仲裁人資格的人員一名... : 仲裁協會則有三名委員.... : 雙方由仲裁人代表發言.... : 先由甲方說明...再換乙方說明.... : 再由仲裁委員提問及說明.... : 甲方委任的仲裁人為具有律師資格的仲裁人 : 乙方委託的是XX科技大學的教授(為營造廠老闆的弟弟的老師) : 結果.... : 甲方的仲裁人站在我們這邊...認為乙方說的較合理... : 而我們的仲裁人...倒戈...原因就不多說了... : 總之以後別找學者當仲裁人代表...(給各位參考一下) : 仲裁之結果 : 乙方扣工程款約110w..... : 整個時程也大概2~3HR : 甲方回去跟該單位長官報告後...來電告知..要走法院 仲裁結果究竟可否不接受而逕行起訴?這裡摘錄林俊益老師的話給大家參考(懶的打XD) <論仲裁判斷之確定性與執行力 林俊益> 「法院確定判決,同時具有確定力與執行力,反之,仲裁判斷,僅於當事人間,與法院 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確定力),仲裁判斷本身並無執行力,必須取得法院之「執行 裁定」後,始有執行力,與法院確定判決,並不相同。由此可知,仲裁判斷確定力及執 行力之取得,有其特別之處...」 簡單來說,仲裁仍具有法院確定判決之效果(俗稱既判力),但不利的一方亦可耍賴不履 行。此時就必須由法院來賦予其執行名義了。 ex:本例仲裁結果乙方需賠100W,承商硬是不給,此時甲方只好起訴,訴請乙方依仲裁 結果給付100W。此時法院會依據仲裁結果之既判力,給予甲方勝訴判決,而賦予其執行 力。此時甲方就可依據判決結果逕行對乙方強制執行。 : ====天意???==== : 後來~~來了個七二水災....將本爭議工程的上下游段(別的廠商施工 已驗收) : 都沖壞掉....(一樣都是石籠護坡) : 剛好這個不被業主驗收 認為有問題的工程 卻熬過水災 : 僅有部份AC路面被掏刷掉... : 我就一直叫乙方去拍照...也可以具名去檢舉~~~(哈~~我是壞人~~) : 不過乙方沒有我壞心就是了.... : 後來突然接到甲方的電話...說願意接受仲裁的結果... : 但是要求廠商要提供延長保固由3年變成5年.... : ====後話==== : 1.當然 5年過去了~~~該工程依然無恙.... : 2.甲方 為何緊咬不放.... : 因為這個案子是被人到政風單位檢舉的.... : 其中包括 小包的勒索...黑道的談判...政風單位去泡茶... : 公務員最怕的就是被人去政風單位檢舉.... : 3.工程會爭議調解.....兩方對於調解內容...都可以不接受... : (如果沒有一定的默契...其實也是白搭) : 4.仲裁協會....兩方對於仲裁的內容...都可以不接受... : (括號內同上~~) : 5.當然 最後就剩法院一條路..... : 6.不管在工程會或是仲裁協會.... : 甲方只是人到就好....乙方要準備一堆資料.... : 7.這個案子....只能說各為其主... : 公務員自保的方式很多.... : 最怕的就是長官口頭下指導棋.... : 升官是他在升....黑鍋你揹了一個就完了.... : 8.公務員如果要跟廠商硬幹...自己一定要站得住腳... : 否則...以廠商的戰術的話~~一定是要死一起死.... : 結論: : 以上內容...純屬虛構...如有雷同...就雷同吧...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39.60.235

04/13 21:28,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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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00:08, , 2F
謝謝補充相關的資訊~~不過當出在甲方不接受仲裁結果的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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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告上法院...應該還是重新求償3300w的金額...因為整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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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頭到尾...甲方都覺得乙方罰太少...所以不願接受...當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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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也是為了閃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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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f大說的對...如果乙方針對100w不願繳納...甲方可以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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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00:11, , 7F
法院請求執行(其實工程款還有近700w還沒領)...不過當時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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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也不願意接受仲裁結果...所以打算在從法院開始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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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2:19, , 9F
機關可以起訴請求300W,只是若是同一原因事實,法院多半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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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2:20, , 10F
會只准100W(這就是為何仲裁仍有確定力),所以其實廠商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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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12:22, , 11F
怕機關再起訴。只是廠商通常會怕訴拖累但機關不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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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22:58, , 12F
仲裁後甲方走法院沒意義(因為法院如f大所述只是執行仲裁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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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22:59, , 13F
除非是走類似台北市府那套"程序違失"的方式...亦即仲裁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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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22:59, , 14F
有程序錯誤 所以是"自始無效" (而且不是打一般刑民事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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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23:01, , 15F
如果沒看錯自己的字 好像是去行政法庭...不過該案市府還是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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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23:02, , 16F
所以賠馬特拉的錢暴增(含利息...等等)..我不是念法的 老實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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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23:02, , 17F
只能憑印象 有錯誤一定要指正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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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 01:21, , 18F
請問各位大哥 仲裁法第一章仲裁協議的第四條是什麼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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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5 01:22, , 19F
仲裁法第四條第一項「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 此限。」 簡而言之,雙方有事先合意仲裁契約,須照該合意履行仲裁(也就是所謂仲裁優先), 惟有一方逕行提起訴訟時,他方應聲請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若兩方均對其訴訟無 異議而進行訴訟程序時(而程序進行至言詞辯論階段),應視為雙方已"默許"以訴訟方 式來解決爭端,此時即不得主張該仲裁有優先的效力。 ※ 編輯: firean 來自: 118.233.108.104 (04/15 23:19)

04/16 08:08, , 20F
看好久沒看懂 謝謝解說了!!
04/16 08:08, 20F

04/22 23:10, , 21F
有仲裁結果後要走法院,指的是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嗎??
04/22 23:10, 21F

04/26 13:33, , 22F
北捷 就是以上的作法... 也只有這個可以重新開始
04/26 13:33, 22F

04/26 13:33, , 23F
法院一般都是依仲裁結果執行...
04/26 13:33, 23F
文章代碼(AID): #1DfPlnux (Civ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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