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有關爭議處理時承辦的態度
q大的經歷真的很寶貴也很寫實XD
以下補充部分愚見,
供各位切磋討論。
(原文部分恕刪)
: ===============
: 調解委員會===
: 由一個工程會的委員(輪派 不一定是土木專長)
: 再加兩個外聘委員(學者或專業人士)
: 剛好這一場來的是兩位學者...一位是台大的老師 一位是北科大的老師
: 調解的過程
: 1.先由甲方說明甲方的立場及要求
: 2.再由乙方說明乙方的立場及要求
: 3.由參與的委員針對該案提出問題...由甲乙方回答....
: 基本上...我是代表乙方去的...所以針對從工程施工的角度切入...
: 讓委員瞭解...
: 只開一次會....時間約3hr...
: 調解結果...建議乙方扣款約300W...
: 甲方不接受.... 乙方覺得...應該可以被砍少一點....
: 再送仲裁協會....甲方可以不同意...但是他還是同意了...
這部分屬法律強制規定,機關應該是"被迫同意",推論只是老大機關沒說出來。
可參採購法第85-1條第二項後段「...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
裁,機關不得拒絕。」
從上述調解結果來看,甲方不接受需於法定期間內提報上級核定,並以書面向調
解委員會說明理由。此時乙方可依採購法第85-1條第二項提付仲裁,並依仲裁程
序雙方選定仲裁人,強制機關仲裁。
: ===仲裁協會===
: 由乙方準備相關資料....好大一堆...
: 甲乙方各自聘請具仲裁人資格的人員一名...
: 仲裁協會則有三名委員....
: 雙方由仲裁人代表發言....
: 先由甲方說明...再換乙方說明....
: 再由仲裁委員提問及說明....
: 甲方委任的仲裁人為具有律師資格的仲裁人
: 乙方委託的是XX科技大學的教授(為營造廠老闆的弟弟的老師)
: 結果....
: 甲方的仲裁人站在我們這邊...認為乙方說的較合理...
: 而我們的仲裁人...倒戈...原因就不多說了...
: 總之以後別找學者當仲裁人代表...(給各位參考一下)
: 仲裁之結果
: 乙方扣工程款約110w.....
: 整個時程也大概2~3HR
: 甲方回去跟該單位長官報告後...來電告知..要走法院
仲裁結果究竟可否不接受而逕行起訴?這裡摘錄林俊益老師的話給大家參考(懶的打XD)
<論仲裁判斷之確定性與執行力 林俊益>
「法院確定判決,同時具有確定力與執行力,反之,仲裁判斷,僅於當事人間,與法院
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確定力),仲裁判斷本身並無執行力,必須取得法院之「執行
裁定」後,始有執行力,與法院確定判決,並不相同。由此可知,仲裁判斷確定力及執
行力之取得,有其特別之處...」
簡單來說,仲裁仍具有法院確定判決之效果(俗稱既判力),但不利的一方亦可耍賴不履
行。此時就必須由法院來賦予其執行名義了。
ex:本例仲裁結果乙方需賠100W,承商硬是不給,此時甲方只好起訴,訴請乙方依仲裁
結果給付100W。此時法院會依據仲裁結果之既判力,給予甲方勝訴判決,而賦予其執行
力。此時甲方就可依據判決結果逕行對乙方強制執行。
: ====天意???====
: 後來~~來了個七二水災....將本爭議工程的上下游段(別的廠商施工 已驗收)
: 都沖壞掉....(一樣都是石籠護坡)
: 剛好這個不被業主驗收 認為有問題的工程 卻熬過水災
: 僅有部份AC路面被掏刷掉...
: 我就一直叫乙方去拍照...也可以具名去檢舉~~~(哈~~我是壞人~~)
: 不過乙方沒有我壞心就是了....
: 後來突然接到甲方的電話...說願意接受仲裁的結果...
: 但是要求廠商要提供延長保固由3年變成5年....
: ====後話====
: 1.當然 5年過去了~~~該工程依然無恙....
: 2.甲方 為何緊咬不放....
: 因為這個案子是被人到政風單位檢舉的....
: 其中包括 小包的勒索...黑道的談判...政風單位去泡茶...
: 公務員最怕的就是被人去政風單位檢舉....
: 3.工程會爭議調解.....兩方對於調解內容...都可以不接受...
: (如果沒有一定的默契...其實也是白搭)
: 4.仲裁協會....兩方對於仲裁的內容...都可以不接受...
: (括號內同上~~)
: 5.當然 最後就剩法院一條路.....
: 6.不管在工程會或是仲裁協會....
: 甲方只是人到就好....乙方要準備一堆資料....
: 7.這個案子....只能說各為其主...
: 公務員自保的方式很多....
: 最怕的就是長官口頭下指導棋....
: 升官是他在升....黑鍋你揹了一個就完了....
: 8.公務員如果要跟廠商硬幹...自己一定要站得住腳...
: 否則...以廠商的戰術的話~~一定是要死一起死....
: 結論:
: 以上內容...純屬虛構...如有雷同...就雷同吧...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39.60.235
推
04/13 21:28, , 1F
04/13 21:28, 1F
推
04/14 00:08, , 2F
04/14 00:08, 2F
→
04/14 00:09, , 3F
04/14 00:09, 3F
→
04/14 00:09, , 4F
04/14 00:09, 4F
→
04/14 00:10, , 5F
04/14 00:10, 5F
→
04/14 00:11, , 6F
04/14 00:11, 6F
→
04/14 00:11, , 7F
04/14 00:11, 7F
→
04/14 00:12, , 8F
04/14 00:12, 8F
→
04/14 12:19, , 9F
04/14 12:19, 9F
→
04/14 12:20, , 10F
04/14 12:20, 10F
→
04/14 12:22, , 11F
04/14 12:22, 11F
→
04/14 22:58, , 12F
04/14 22:58, 12F
→
04/14 22:59, , 13F
04/14 22:59, 13F
→
04/14 22:59, , 14F
04/14 22:59, 14F
→
04/14 23:01, , 15F
04/14 23:01, 15F
→
04/14 23:02, , 16F
04/14 23:02, 16F
→
04/14 23:02, , 17F
04/14 23:02, 17F
推
04/15 01:21, , 18F
04/15 01:21, 18F
→
04/15 01:22, , 19F
04/15 01:22, 19F
仲裁法第四條第一項「仲裁協議,如一方不遵守,另行提起訴訟時,法院應依他方聲請裁
定停止訴訟程序,並命原告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在
此限。」
簡而言之,雙方有事先合意仲裁契約,須照該合意履行仲裁(也就是所謂仲裁優先),
惟有一方逕行提起訴訟時,他方應聲請法院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若兩方均對其訴訟無
異議而進行訴訟程序時(而程序進行至言詞辯論階段),應視為雙方已"默許"以訴訟方
式來解決爭端,此時即不得主張該仲裁有優先的效力。
※ 編輯: firean 來自: 118.233.108.104 (04/15 23:19)
推
04/16 08:08, , 20F
04/16 08:08, 20F
推
04/22 23:10, , 21F
04/22 23:10, 21F
→
04/26 13:33, , 22F
04/26 13:33, 22F
→
04/26 13:33, , 23F
04/26 13:33, 23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Civil 近期熱門文章
12
29
10
34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12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