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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請益] 拆屋還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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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6(6推 0噓 4→)留言10則,0人參與, 6年前最新作者RichyDeng (jesus_love_you)時間6年前 (2018/04/28 13:51), 6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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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爺爺那一代留下的土地,最近我爸有計劃要賣掉,可是卡在那塊地爺爺那時(大約民國30幾年)有出租給別人(沒訂立租賃書面契約),但那人每年都有付租金給我們,當初那塊地租給那人時僅供耕種用,現在那塊地變建築用地,那人就在上面蓋鐵皮屋,現在我爸要收回,那人就說要拆屋還地必須拿出1200萬(那塊價值約3600
(還有184個字)

推噓2(2推 0噓 0→)留言2則,0人參與, 6年前最新作者showgo (goboy)時間6年前 (2018/04/28 14:27),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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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之前為農業用地,依土地法106條規定:“以自任耕作為目的,約定支付地租使用他人之農地者,為耕地租用。 前項所稱耕作,包括漁牧。” 你們的土地應為出租耕地,若沒有契約簽訂租用期限,那為不定期租約,針對不定期租約若要終止,可依土地法114條規定主張收回。“依不定期限租用耕地之契約,僅得於有左列情形之一
(還有441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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