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平交易法退換貨。
這是我詢問公平交易委員會後得到的回覆。
參加人欲終止契約亦得依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及第23條之2
相關規定以書面通知該等公司請其依法辦理退出退貨。
第二十三條之一(多層次傳銷參加人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參加人得自訂約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契約。
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生效後三十日內,接受參加人退貨之申請,取回商品
或由參加人自行送回商品,並返還參加人於契約解除時所有商品之進貨價金及其他
加入時給付之費用。
多層次傳銷事業依前項規定返還參加人所為之給付時,得扣除商品返還時已因可歸
責於參加人之事由致商品毀損滅失之價值,及已因該進貨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
報酬。
前項之退貨如係該事業取回者,並得扣除取回該商品所需運費。
第二十三條之二(多層次傳銷參加人終止契約)
參加人於前條第一項解約權期間經過後,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退出多層次傳
銷計畫或組織。
參加人依前項規定終止契約後三十日內,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以參加人原購價格百分
之九十買回參加人所持有之商品。但得扣除已因該項交易而對參加人給付之獎金或
報酬,及取回商品之價值有減損時,其減損之價額。
第二十三條之三(多層次傳銷事業請求損害賠償或違約金之限制)
參加人依前二條行使解除權或終止權時,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向參加人請求因該
契約解除或終止所受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前二條關於商品之規定,於提供勞務者準用之。
公平會並沒有告訴我23-3,但我查到了。
也就是說……
續約門號加入的話,14日內可退,並不得要求退出人負擔任何違約金。
這當包括所謂電信業者的違約金。
違約金的部份直銷公司只能自己吃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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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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