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過勞死認定放寬 改由僱主舉證
http://tw.nextmedia.com/rnews/article/SecID/105/ArtID/99270/IssueID/20101222
先前過勞死認定過嚴引發爭議,勞委會日前公告修改過勞死認定基準,把舉證責任由勞方
改為資方,由於勞工出勤紀錄多掌握在資方手上,未來過勞死案件發生時,將以勞方口述
為準,再請資方舉證,若工作負荷認定有困難時,也可請權責機關調查。
勞委會從1990年把工作引發的腦血管疾病和心臟疾病納為職業病,俗稱過勞死,原版認定
基準要求短期工作過重需要連續工作24小時或一周每天工作16小時,認定較困難,新版認
定基準則取消門檻,改由職業病醫師依工作樣態和工時綜合認定即可,至於認定項目(不
規則工作、工作時間、輪班工作或夜班工作等)則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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