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不定期契約裡卻有規定離職時間
本人是在醫療界工作的小小咖(不是醫也不是護的那種)
當初一畢業就有醫院對我招手~傻傻的就進去了
結果簽不定期約的時候上面有一條寫說
一年只有兩個月份可以辭職,如果沒有在規定月份裡辭職就要罰一個月的錢
在當時~不簽就沒工作啦~所以傻傻的就簽了
現在可好了~有機會轉到更好的地方去~卻卡在這個小細節裡
規定裡更寫到說~~預告期是以所有的文件資料送到人資室開始算
那這樣二月只有28天~離職日在二月的就虧大了.....
不過現在感覺不管怎樣都會被罰錢,我是不在乎那一個月的薪水
但是對於上頭的這種規定感到很不服氣
這條規定到底合不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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