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不定期契約裡卻有規定離職時間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睡喵)時間13年前 (2011/02/09 16:48), 編輯推噓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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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是在醫療界工作的小小咖(不是醫也不是護的那種) 當初一畢業就有醫院對我招手~傻傻的就進去了 結果簽不定期約的時候上面有一條寫說 一年只有兩個月份可以辭職,如果沒有在規定月份裡辭職就要罰一個月的錢 在當時~不簽就沒工作啦~所以傻傻的就簽了 現在可好了~有機會轉到更好的地方去~卻卡在這個小細節裡 規定裡更寫到說~~預告期是以所有的文件資料送到人資室開始算 那這樣二月只有28天~離職日在二月的就虧大了..... 不過現在感覺不管怎樣都會被罰錢,我是不在乎那一個月的薪水 但是對於上頭的這種規定感到很不服氣 這條規定到底合不合法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41.245.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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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規定性質上類似違約金,理論上並無不可,但是勞基法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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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也就是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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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可以要,但不能直接從薪水扣,他扣了你就去聲請勞資爭議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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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違反這條有刑事責任的,雇主不可能不當一回事。又如果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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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支付命令或民事訴訟跟你要這筆錢,你可以主張民法2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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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酌減,不過實務上當雇主發現會被檢察官叫去問話後都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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乖乖把錢拿出來,也不會為了這點小錢去起訴,以上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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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DKbJ1nJ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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