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新聞] 保全人員超時工作淪奴工? 立法ꤠ…
保全人員超時工作淪奴工? 立法委員呼籲勞委會修勞動基準法
法源編輯室/ 2011-02-16 [ 評論數 0 篇]
有立法委員表示,保全人員排除一般勞工保障規定適用,任由超時工作淪為奴工,因此
建議修法。對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昨(十五)日表示,對於這種性質特殊工作,地方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在審核勞雇雙方約定時,應該審酌工作特性及勞動密度,不損及勞工
健康福祉。
媒體報導,有立委表示,保全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第1項各款,排除一般
勞工所規定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保障,且有保全人員每月工作時數高達三百六十
小時,等於任由保全人員淪為奴工,因此建議刪除該規範的適用。曾當過保全人員的人
士指出,有時一日工作需達十四個小時,隔天照常上班,完全沒有補假時間,而質疑身
體狀況不佳,將如何防範歹徒、搶匪。另外,也有產業總工會理事長表示,在高雄有的
保全人員每天上班長達十六個小時,每月超時工作,實已對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對此,勞委會昨日表示,因應這類工作性質特殊工作者需要,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第1項各款規定,允許包括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或
其他性質特殊工作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工作,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同法第30條、第32
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的限制。不過這些工作時間非全然不受限制或
無例假與休假。
勞委會強調,由於保全業保全人員兼有間歇性、監視性及工作性質特殊等特性,為使工
作者順利適用勞動基準法,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7月27日(87)台勞動二
字第032743號公告,核定保全業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
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第
1項各款工作者,勞雇雙方可另予約定,並報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因此,地
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審核約定,應審酌工作特性及勞動密度,並參照同條第2項規定
,不損及勞工健康福祉。
雖然不知道立委是誰,但是肯重視勞工政策,就是很好的第一步,應該定期公布提案立委
作為廣大勞工族群投票時候的參考,使得懂得提倡勞工政策的政治人物,能夠獲得選票,
有點甜頭,就能繼續為廣大勞工朋友提案勞工保護政策
※ 編輯: atzkgb 來自: 61.31.108.16 (02/20 22:00)
→
02/21 00:30, , 1F
02/21 00:30, 1F
Employee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