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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加油)時間13年前 (2011/02/20 21:56),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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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人員超時工作淪奴工? 立法委員呼籲勞委會修勞動基準法 法源編輯室/ 2011-02-16 [ 評論數 0 篇] 有立法委員表示,保全人員排除一般勞工保障規定適用,任由超時工作淪為奴工,因此 建議修法。對此,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昨(十五)日表示,對於這種性質特殊工作,地方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在審核勞雇雙方約定時,應該審酌工作特性及勞動密度,不損及勞工 健康福祉。 媒體報導,有立委表示,保全人員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第1項各款,排除一般 勞工所規定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保障,且有保全人員每月工作時數高達三百六十 小時,等於任由保全人員淪為奴工,因此建議刪除該規範的適用。曾當過保全人員的人 士指出,有時一日工作需達十四個小時,隔天照常上班,完全沒有補假時間,而質疑身 體狀況不佳,將如何防範歹徒、搶匪。另外,也有產業總工會理事長表示,在高雄有的 保全人員每天上班長達十六個小時,每月超時工作,實已對身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 對此,勞委會昨日表示,因應這類工作性質特殊工作者需要,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 第1項各款規定,允許包括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或 其他性質特殊工作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工作,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 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不受同法第30條、第32 條、第36條、第37條、第49條規定的限制。不過這些工作時間非全然不受限制或 無例假與休假。 勞委會強調,由於保全業保全人員兼有間歇性、監視性及工作性質特殊等特性,為使工 作者順利適用勞動基準法,參照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7月27日(87)台勞動二 字第032743號公告,核定保全業保全人員、電腦管制中心監控人員、經理級以上 人員符合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條之1第1款規定者為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第 1項各款工作者,勞雇雙方可另予約定,並報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因此,地 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審核約定,應審酌工作特性及勞動密度,並參照同條第2項規定 ,不損及勞工健康福祉。 雖然不知道立委是誰,但是肯重視勞工政策,就是很好的第一步,應該定期公布提案立委 作為廣大勞工族群投票時候的參考,使得懂得提倡勞工政策的政治人物,能夠獲得選票, 有點甜頭,就能繼續為廣大勞工朋友提案勞工保護政策 ※ 編輯: atzkgb 來自: 61.31.108.16 (02/20 22:00)

02/21 00:30, , 1F
有勞工立委不給千萬補助就擋勞委會預算的
02/21 00:30, 1F
文章代碼(AID): #1DOHrpCC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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