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新聞] 高科技業專案勞動檢查 勞委會:農曆年後擴大展開
法源編輯室/ 2011-01-21 [ 評論數 0 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官員昨(二十)日表示,今(一百)年將繼續進行高科技業專案勞動
檢查,預計農曆年後展開,檢查對象除了高科技業外,並擴及過去曾經發生勞資爭議或
工安問題的產業,連工讀生也都將入列,以保障勞工的權益。
去年發生疑似科技工程師過勞猝死事件,讓公司責任制及超時工作等受各界關注。勞委
會去年十月也針對包括北、中、南各地大型科技業、面板、晶圓代工、PC、手機等產
業展開一波專案勞檢,檢查結果數字驚人,高達八成業者明顯違法,包括超時工作、沒
給加班費、未提供勞工出勤紀錄等違法情事,其中比率最高為超時工作。勞委會官員指
出,今年將繼續進行高科技業專案勞動檢查,預計農曆年後展開,檢查對象除了高科技
業外,並擴及過去曾經發生勞資爭議或工安問題的產業,連工讀生也都將入列,以保障
勞工的權益。
其實,勞委會在去年十月間,針對三十家電子製造業者進行工時勞動條件檢查,違規比
例高達百分之八十,發現六十二件違規事項。違規比例最高事項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
2條第2項規定的延長工時限制,其次是違反該法第30條第5項規定,沒有設置勞工
出勤紀錄表,至於違反同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時加發工資標準、同法第36條規定的
給予例假,則同為第三高的違規事項。當時勞委會官員表示,科技業者濫用責任制情形
嚴重,將要求主管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
二萬元以下罰鍰,並依據同條第2項規定,對於不改善的業者
連續開罰。
此外,關於其他保障勞工規範,例如參照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9條第1項規定,事業
單位大量解僱勞工後再僱用工作性質相近的勞工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優先僱用經
其大量解僱的勞工。勞工保險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
傷病事故,於保險效力停止後一年內,得請領同一傷病及其引起的疾病之傷病給付、失
能給付、死亡給付或職業災害醫療給付。勞動派遣權益指導原則第4點第1款也規定,
事業單位不得為規避勞動法令上雇主義務,強迫正職勞工離職,改用派遣勞工等。
勞委會呼呼口號而已,濫用責任制的罰金兩萬元以下,為何不研擬法令最高額到兩百萬??
兩千到兩萬元是有個屁嚇阻作用,如果不研擬提案修法,勞委會都只是做做樣子而已。
看,菲律賓外交事件,勞委會動作多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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