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工會爭權益 非會員難搭便車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50205738/122011021300148.html
工會爭權益 非會員難搭便車
2011-02-13 工商時報 【記者薛孟杰/台北報導】
新勞動三法將在5月1日勞動節上路,其中工會法修正案,以強化勞工團結權
及談判權為目的,例如,未來工會若向雇主爭取到較優惠權益、例如加薪,或退職
條件,工會將可要求雇主,排除非工會會員適用,以促使更多員工加入工會。
勞動三法是指工會法、團體協約法及勞資爭議處理法,這三法令互有關連,
因此將在同一日實施。勞委會說明,此次修法最重要的在於加強勞工的團結權與談
判權,並且強化勞委會的仲裁機制,希望未來每年至少能輔導15個新工會成立,保
障更多勞工的權益。
勞委會說明,在舊的勞動三法中,與雇主談判團體協約的勞方單位,並沒有
限制非由工會進行不可,即使工會出面向資方爭取利益,非工會會員也能享受該權
益,再加上忌憚可能遭雇主打壓,因此多數員工並沒有意願加入工會,也導致工會
力量越來越薄弱,甚至「自然死亡」。
勞委會指出,新勞動三法實施後,除將積極輔導新工會成立外,工會法亦明
訂,談判團體協約的單位,將限制需由「依照工會法成立的工會」進行,而且修正
後的團體協約法明定,如果工會藉著團體協約協商的過程,爭取到對工會成員比較
有利的方案,例如加薪,或較優惠退職金,工會將有權在團體協約中,要求該較優
惠權利排除非工會成員適用,因此該條款應有助於吸引更多公司成員加入工會。
勞工團體表示,工會法明訂團體協約的談判單位,團體協約法排除非公會成
員「搭便車」的條款,雇主不能拒絕團體協約談判等條款,確實有可能讓更多公司
成員加入工會。但是,團體協約法並沒有強制雇主談判後一定要簽訂團體協約,此
外,許多資方對於成立工會仍持不友善的立場,勞動三法實施是否就能強化台灣工
會的運作,還有待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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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有百花秋有月.夏有涼風冬有雪! 45DR鐵道觀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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