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失業的人就業困難,有工作的人做到累死?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Gooner 05/06-)時間13年前 (2011/03/12 02: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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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轉錄自 Tech_Job 看板 #1DUch0RN ] 作者: eladamri (Gooner 05/06-) 看板: Tech_Job 標題: [討論] 失業的人就業困難,有工作的人做到累死? 時間: Sat Mar 12 02:32:29 2011 原文同步刊登於園區勞權會網站: http://www.siplra.net/announce/2011-03-12-01 失業的人就業困難,有工作的人做到累死? 從勞委會、吳敦義到國民黨籍立委侯彩鳳,雖然口頭上關心最近 勞工猝死的消息,但其實他們的相關言論,並沒有觸及現況和法 律面的核心問題。 這使得猝死事件呈現這樣的荒謬情況:勞委會無法直接認定勞工 的死亡是因為工作過勞,只說確有超時加班的問題;而侯立委則 提案要求超時加班重罰,其實這罰不到「合法」的責任制(很可 能也罰不到變相的責任制);而吳敦義把醫生(可能包括自行開 業醫)和工程師、司機的超時工作混在一起,完全抹煞當前責任 制是資本把勞工的血肉化為利潤的手段。 所謂的核心問題,第一是整個職災職病的認定機制要徹底檢討。 舉例來說,現在理論上工時或壓力導致的急性心血管疾病也有機 會認定為職病,但其工時認定標準過嚴,而壓力的標準又太模糊; 疾病的種類也有待商榷,範圍太窄。 第二,是勞工薪資偏低,所以需要加班費來補貼,很多勞工不得 不「喜歡」超時加班;如果是薪資結構又改變,例如運輸業把用 時間計算工時及加班,改成「跑趟」,往往讓司機必須工作更長 時間才能維持所得水平。 第三,勞基法84條-1文字上仍然說勞工健康云云,實際上卻讓工 作性質的理由凌駕於健康之上;勞基法原來46小時的上限規定, 本來就應視為現代人健康與家庭生活的絕對標準,標準以下可視 工作性質而有彈性,但超過標準就不行,這樣才算勞動「基準」。 要解決過勞問題,當然職病認定、罰則輕重、84-1的濫用情況等 等,都應檢討。但除此之外,我們還要重視勞資協商實力太懸殊 的問題,這導致:1.薪資偏低,只好加班,應該要普遍提高薪資, 讓加班變成偶一為之的例外;2.老闆說「我沒叫他加班,他自己 要留下來,又不填加班單申請加班費」或是獎金考核等壓力,造 成「形式上沒有責任制,實質上是奴隸責任制」的情況。要解決 這個問題,只有靠勞工自己團結起來,組織工會,例如現在籌備 中的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否則公司表面上合法,叫政府去查 也沒有用。總之,過勞問題實在是文明社會的恥辱:失業的人就 業困難,有工作的人工作量又太大。這種文明恥辱,是資本至上 造成的惡果;縮短工時及減少工作量,把多出來的工作分給失業 的人,才是正解。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29.104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7.129.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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