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未繳交保證書,不能領薪水?
不好意思剛在法律板PO文後,才發現有這個版
似乎更貼近我的問題
在一家知名連鎖茶飲店工作了近一個月,
一直未繳交保證書
店長要我找2個人
1.是父或母+其身分證影本
2.親戚或朋友,需不同住址+其身分證影本+在職證明
繳不出來的原因卡在:台北無親戚,好友還在念書
關於保證書主要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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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保證人XXX茲保證light32147現年23歲系台灣省XX縣人
在貴公司XXXX店擔任 正職 職務在服務期間如有違背公司章程或規
定及侵害貴公司權益(包括虧短公司貸款、財務交代不清及便利本人或他人借名
套借款項而不能清償或毀損 公司名譽)本保證人願負賠償追繳送辦等完全責任
並放棄先訴抗辯權。特此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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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店長大概也是被公司逼急了
好幾次有要求我去和新進的同事互保
前天,下了最後通牒,須在X日前繳交,若無繳交,月底薪水不會匯入
因為進公司就是要守規定
可能不給薪水,感覺還蠻嚴重的
詢問店長是否可以轉作工讀生,店長以其他資料已經繳交來婉拒
若要離職,也要前40天告知(有先繳了契約書,上面有註明此項)
(剛剛有注意到,契約書有牴觸工作滿三個月以上,離職前10日告知的條款)
(而我只做了一個多月,應該不用10日前告知就可以離職了吧?)
稍微搜尋一下,放棄先訴抗辯權,感覺對保證人很不利
因此,更不敢和新同事互保,因為這工作可能不會做很久
萬一同事出包我不是賠慘了嗎?風險挺大的
想問,公司真的有權利不給我薪水嗎?
如果不能離職還要做40天的話,那不是白做兩個月的工??
如果跟店長沒辦法協調好,可以打去勞保局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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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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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網路上熱心的人回文
這份工作從二月(只有做3天),做到現在近一個月了
今天店長還是要我交保證書並願意當我的第二個保人,希望我明天繳交
(基本上我是不打算繳交了) 順口有提及想要離職,她要我再考慮
我:如果只做到這個月呢?
店長:那就不會發薪水給你了,因為有簽契約,離職要前40天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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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有打去1999市民專線詢問,
勞工局的人已經下班了,接電話的先生有告訴我基本上違反了
勞基法的第16條,並且給我分機號碼7015~7019
周一至周五 早上九點到下午五點 彈性下班至晚上6點
我打算明天早上再打電話詢問^^
※ 編輯: light32147 來自: 218.166.177.65 (03/24 2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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