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證交所涉打壓工會 勞工局開罰30萬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12/new/apr/11/today-taipei5.htm
證交所涉打壓工會 勞工局開罰30萬
〔記者邱紹雯/台北報導〕
台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產業工會常務理事何業芳向台北市勞工局申訴,
自九十六年擔任工會幹部後,工作表現如常卻連四年被打乙等,並被調離主管;
台北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調查後,認定資方歧視工會會員成立,開罰卅萬元。
「區區卅萬元的罰鍰,對每年淨賺廿六億的台灣證券交易所而言,
不過是百分之零點零一,根本不痛不癢。」
何業芳昨天得知裁決結果說道,公司以考績、調職等方法打壓工會幹部,
實則是製造寒蟬效應、打壓工會,認為裁罰過低,根本無法達到嚇阻作用。
她也說,去年十一月先向勞委會申訴,勞委會認定台灣證券交易所「不當勞動行為」成立
,要求必須恢復過去四年的甲等考績,並彌補考績獎金約九十四萬元,
但公司不服判決向法院提起行政及民事訴訟;
她也感慨,勞資雙方權益不對等,宛如「小蝦米對抗大鯨魚」,
「但也只能繼續走下去,不然怎麼辦呢?」
台北市勞工局就業安全科長黃愛真表示,
有廿三年資歷、任職企劃研究部副組長的何業芳,長期考績皆為甲等,
但自九十六年擔任工會常務理事後,公司就以未克盡職責、工會業務繁忙為由,
考績連續四年打為乙等,期間又在九十九年二月取消她的主管職務,降調為研究員,
影響升遷機會。
黃愛真說,企業主張申訴者辦理的業務量比其他副組長少,故將其考績評為乙等,
但經調查,實則為公司所指派的工作量減少之故,而何女也確實都能完成任務,
雇主實不應該將工作指派之責任轉由勞工負擔;過程中公司也未因何女表現不佳而
給予任何糾正或警告,因而認定就業歧視成立,處以卅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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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得:
當事人採取法律行為有2種,先向勞委會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
再向縣市政府申訴「就業歧視」。
可當做工會幹部或成員,勞動權益保障的借鏡!
下列僅為個人看法,歡迎各位先進前輩討論。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為《勞資爭議處理法》所明文規定,
但裁決後,行政機關要求資方須恢復過去甲等考績,並彌補考績獎金,
此「裁決決定」,是否有「依據法」?
若沒有「依據法」,行政機關「裁決決定」將可能變成「違法」?
(以上 2012.4.13修正文字,「裁決後行政行為」修正為「裁決決定」)
(以下 2012.4.13新增內容)
謝謝各位先進前輩討論,提醒了我,整理如下:
1.《勞爭法》51條2項,
針對「不當勞動行為」(《工會法》35條1項),
勞委會的確可以做出「要求雇主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也就是新聞報導「要求恢復過去四年甲等考績,並彌補考績獎金」。
所以,此處分之「依據法」已無疑問。
2.《勞爭法》51條4項,
針對前述「要求雇主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雇主如有不服,可以在接到決定書(裁決決定書)之次日起2個月內提出行政訴訟。
也就是新聞報導「公司提出行政訴訟」。
3.《勞爭法》48條1項,
「不當勞動行為」之解僱、降調、減薪,無效。 (《工會法》35條2項)
雇主若不服上述裁決決定,可以在裁決決定書正本送達30日內提起民事訴訟。
也就是新聞報導「公司提出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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