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文] 全職計時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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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職計時工 孫窮理 (苦勞網特約記者)
責任主編:樓乃潔
連續兩年,在新的《基本工資審議辦法》下,表面的「勞資對話」,
事實上由勞委會主導的審議,最後都產生與勞方代表的期待相去甚遠
的結果,不過,在缺乏實際受到基本工資影響代表參與的情況下,更
重要的問題,恐怕不在這些虛假的遊戲怎麼玩,而在怎麼讓切身受到
影響的人願意自己站出來;過去「基本工資調漲只有外勞受利」的這
種論調,這些年來愈來愈站不住腳,因為有愈來愈多的本地勞工,薪
資掉到基本工資的邊緣,使得他們與基本工資的調整息息相關,而其
中相當重要的一群人,就是計時工。
家樂福的「全職計時工」
7月21號的基本工資審議,團結工聯就喊出了「禁止時薪制濫用」的
口號,對許多時薪制的青年勞動者與服務業員工來說,基本工資的時
薪,根本就是他們的「制式薪水」,而「時薪制」更是許多雇主意圖
規避《勞基法》法定休假、加班費、資遣費…的工具。
就以家樂福為例,透過大量使用「時薪制」的勞工,降低人事的成本
,如果以一班8小時為例,家樂福的計算方式,是扣掉中間休息時間的
一個小時,只算7個小時的時薪,在這種情形下,如果一個月做跟正職
勞工一樣的工作24天(也就是隔週休二日),領到的薪水是7×24×95
=15,960元的薪水,遠低於17,880的法定基本工資,家樂福產業工會理
事長陳明德說,這些「part time」的員工,他們不管工作時間和工作
內容,跟正職員工都是一樣的,雖然家樂福非幹部職的正職員工收入
也不多,大概兩萬多塊,但是這一比較之下,就產生「同工不同酬」
的現象。
領「part time」的薪水,做的卻是全職的事情,勞委會勞動條件處
科長黃維琛說,這並沒有「違法」的問題;以家樂福的例子,黃維琛
說,《勞基法》規定每工作4個小時就要有半個小時的休息時間,但
並沒有規定這半個小時的休息時間是需要付薪水的,所以家樂福的「
part time」到廠工作8小時,扣掉一個小時休息時間不給薪水,變成
7小時的工時,這樣是合法的,他說「只要這一個小時的時間,雇主
不會叫你去工作、沒有置於他的管理監督下,就沒有問題」,在這個
邏輯下,到廠的第9個小時,也就是工作的第8個小時,也不需要付加
班費。「不過,法定工時是雙週84小時,如果一天工作7小時,一個
禮拜做6天,就是42小時,如果一個人這樣做滿兩週,那麼他每天工
作的第8個小時(到廠的第9個小時),就超過法定正常工作時間,要
算加班了」黃維琛說。
部份工時工作者的法律保障
事實上,時薪制(部份工時)工作者的例假、國定假日、特休假、產
假、資遣、資遣預告期、職災補償、勞健保、勞退…等法律保障是一
個不少的,但是真的全部都說出來,簡直有些超越「常識」了,有誰
去打個工會想那麼多的?但,這就是問題所在。勞委會「部份時間工
作者權利」。
http://www.cla.gov.tw/cgi-bin/siteMaker/SM_theme?page=43255acb
《勞基法》的保障計時工都有,但是…
《勞基法》的規範,不是只有工時而已,譬如,國定假日出勤要雙倍
工資、勞工依法有特休假(勞基法第38條,有薪休假)、如果被資遣
的話,有資遣費,「如果你問勞委會的話,他也會說這些都有」青年
勞動九五聯盟前執行委員陳柏謙說,「不過有哪一個part time會去
想到這些事情、會在離職的時候,還去跟雇主討資遣費呢?」法律也
許並沒有虧待計時工,只是他們不知道而已,事實上,家樂福土城店
沒有給part time國定假日加倍工資,才剛剛被罰了30萬,陳明德說。
這就牽連到一個也許法律層面解決不了的問題,那就是計時工先天上
就被認識、也自我認識自己的勞動契約是相較於全職契約次等的地位
因而缺乏爭取權益的意識、甘願一樣的工作、工時,拿比正職最少少
三分之一的薪水,也不會思考自己有哪些「正職」勞動者的權利;而
在彈性排班的情形下,「如果你要抱怨什麼,老闆也不需要開除你,
只需要不排班、減班就可以了」陳柏謙說;在這狀況下,時薪制勞工
在團結、協商的組織權上,也是自然被剝奪的狀態,在家樂福「part
time」是相對被剝削得更嚴重的,不過從家樂福工會的組織經驗來看
還是正職員工意識到問題、首先開始組織,才漸漸思考要如何擴展到
「part time」的策略。
為了保護勞工,《勞基法》對「定期契約」和「非定期契約」在價值
判斷上不同(原則不定期契約、例外才可以簽定期契約),但是對於
「時薪制」和「月薪制」則沒有這樣的價值判斷,所以無論團結工聯
如何主張長期一個月工作達到「全職」工作量的計時工應該成為「月
薪制」的正職工作者,不過目前卻沒有這樣的法律基礎,加上勞動者
本身的意識薄弱,難怪「時薪制」會變成雇主的新工具,愈來愈頻繁
地被套用在事實上是全職工作者的身上。
「社會性」與「身份性」的游離
針對時薪勞動者,九五聯盟當年從基本工資的時薪下手,在2007年之
前,《勞基法》當時的基本工資是在「所有假日都有薪水」的邏輯下
以月基本工資除以一個月30天×8小時出來的,算出來的時薪很低
(在15,840時,是66元)。但這裡其實隱含了勞動的「社會性」與「
身份性」的意涵,「假日有薪水」代表雇主「買」的不只是工人的勞
動力,也需要支付它「再生產(休閒、疾病、家庭、生老病死…)」
的費用;問題是它無法回應計時工的需求,而九五聯盟(與勞委會)
在計算上,把假日拿掉,分母變小,增加了基本工資的時薪,但同時
也等於承認假日是沒有薪水的,這樣一來,時薪制的勞動者就更接近
把自己的勞動時間賣掉之外,在這一組僱傭關係外,再沒有任何「社
會性」或「身份性」的權利。
2007年基本工資「時薪」與「月薪」的「脫勾」,為時薪工作者爭到
了更多的工資,但不可諱言,它只片面地處理了「勞動商品」的價格
問題,而無暇顧及時薪勞動的「社會」與「身份」屬性。而這些屬性
剛剛好是時薪勞動者所缺乏的,也由於缺乏這些屬性,因此對於除「
勞動商品價格(工資)」之外的勞動保障很容易被忽略,在這種狀況
下,勞動者的身份認同是游離的,這也可能是他們不容易被組織的重
要因素。
在此,我們碰到了在計時工議題上,「時薪基本工資」論述的不足:
它太容易讓人專注於勞動的「商品價值」,而忽略了「商品價值」之
外被游離出來的勞動屬性,這些屬性,反映在幾乎所有人都會忽略的
計時工勞動權益,像是休假、資遣、勞健保與退休金等事情上(我們
可以拿正職工的工會做一些比較),而把這些東西「鑲」回去,除了
在拉近計時工與正職工勞動條件落差的意義外,也或許將對把計時工
的「社會」與「身份」屬性重新「鑲」回去、找回工人與組織的認同
這件事,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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