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注意] **4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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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dctw (體重管理 辦法站內信問我) 看板: part-time
標題: [注意] **4人力**
時間: Sat Sep 29 02:21:07 2012
◎公司名稱:**4人力**
◎被檢舉者:
事件概述:
之前,我接了**4人力**,他們轉接其他廠商的工作,在9/30中秋節當天,
時薪竟然高達110。
因為這件事情,我寫信該公司的客服,告知該行為違反勞基法。
結果9/27 該公司利用SkypeOut的方式,告知我:
客:請問現行法令哪一條有規定要加倍給予?
我:請稍等。
我:勞基法37條、39條,和勞基法施行細則23條。
第 37 條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
第 39 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
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
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
同。
節錄談話重點:
(編按:我只有打到他的意思,剛開始該客服回應還算有專業素養,
到最後根本是無理取鬧。)
客:加倍發給並沒有說是加一倍還是加兩倍啊!
我:加倍這還寫的不清楚嗎?本來有一倍,加倍不就是變兩倍?
客:那也只有月薪制才可以加倍給予。
我:哪一條法令跟我講月薪制才可以?
客:其他很多業者也都是這樣給啊!
我:所以勞基法是喜**訂定的嗎?您講話合不合邏輯?
難道其他業者違法徵才,你們公司都可以這樣縱容?
客:先生,我覺得您的這個部分,是對勞基法有疑義的部分!
我:所以你應該怎麼做?你應該是向勞工局、北市府勞工局去打電話查證,
這種事情我也會做,去詢問根本花你半小時都不到。
客:那我只能針對勞基法37條和39條來做詢問喔!
我:所以我國的勞基法施行細則就不是法規嗎?
這位小姐,麻煩您自行向政府單位詢問,你是公司行號,不是立法院!
事後我撥打1999,小弟居住台北市,轉接過去1999,1999也是跟我說要月薪制才有雙倍。
我事後也要求對方提出雙倍的法條和依據最後,1999轉接,讓我到勞工局詢問:
我:
請問,現行台灣法令最低工資為103元,
並且規定在特定節日(如中秋節)薪資要加倍給予,
這樣的規定,是否適用於臨時的工作、派遣的工作。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表示:
不論是月薪、臨時、任何工作,只要是勞基法規定應加倍給予,就應該加倍。
從頭到尾該客服一直給我避重就輕的回應,還未經查證給我錯誤的答案,
就法規之詢問,也就自己不利之法條不進行詢問,態度與誠意十分之惡劣!
原先還以為打工經紀人只是對於法令之不熟悉,沒想到連該公司客服都這樣啊!
請加以注意!
青年勞動九五聯盟咧!!!快出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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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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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錄者: repise (36.226.19.124), 時間: 09/29/2012 12: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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