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北市:蘋果日報勞資調解不成立
北市:蘋果日報勞資調解不成立
17:51:15
(中央社記者黃麗芸台北29日電)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企業工會
與資方今天召開調解會議,但雙方未達共識,調解不成立。
台北市勞工局今天表示,台灣蘋果日報工會與資方召開調解會議,會中工會主張「年資補
償金、保障2年內不裁員、勞動條件不變及留任獎金」等訴求,但雙方會議中未達共識,
調解結果不成立。
勞工局長陳業鑫表示,初步了解,勞資雙方將在12月初進行團體協約協商,簽訂團體協約
可穩定勞資關係,促進勞資和諧。
陳業鑫呼籲,勞資雙方應以勞工權益為優先考量,協商溝通以尋求雙贏局面,勞工局也將
協助工會促成團體協約簽訂。
他提醒,資方依團體協約法規定,雇主縱有大股東或經營權變動情事,尚非拒絕與工會進
行團體協約協商的正當理由,現任的公司負責人,應負與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的最大責
任。
勞工局表示,工會須符合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即非經調解不成立,不得為爭議行為及工
會非經會員以直接、無記名投票且經全體過半數同意,不得宣告罷工及設置糾察線。
且勞資雙方在罷工等爭議行為期間,應遵守誠實信用及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另雇主並不得
因勞工組織工會、加入工會、參加工會活動擔任工會職務、提出團體協商要求及參與支持
爭議行為等,而有解僱、降調及減薪等不利待遇。
勞工局說,雇主若有上述不利工會或勞工的行為,勞工得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向中央
主管機關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以保護勞工合法權益。101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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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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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勞工局的調解雖然沒有強制力 資方通常也不太願意參加
但這個步驟對勞工個人或工會還是必須走的程序
原因有幾個:
1. 若將來雙方走進法院 調解紀錄將會是法院的重要參考
2. 調解不成立的下一步是交付仲裁 仲裁判斷將會有下列的效果
a. (權利事項之勞資爭議:如對法令、團體協約、勞動契約與資方的看法不同):
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b. (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如對勞動條件的維持或變更與資方的看法不同):
對勞工個人而言 視為爭議當事人間之契約
對工會而言 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3. 如為調整事項之勞資爭議 工會經過過半數同意後 將可進入合法罷工的狀態!
以蘋果工會的主張勞動條件不變和調解不成立的這兩個關鍵字而言
下一步將會是:
1. 交付仲裁 其仲裁判斷會是成為團體協約
2. 進入罷工
又, 為什麼蘋果工會會一直要求簽團體協約?
因為勞動相關法令的位階是這樣的:
憲法 > 法律 > 命令 > 判決和解釋 > 團體協約 > 工作規則 > 勞動契約
還有國際勞工組織所訂定的公約
工作規則就是資方單方面即可對所有員工訂定的 就是公司內部的那一堆規定
勞動契約則是勞工剛報到時 人資會叫你簽的那張契約
所以我們可以很明顯的看到
勞動契約跟工作規則都是資方可以單方面訂定的
勞工無權表示意見 只能往上求助勞工局/勞委會/法院
而團體協約則是勞方有權表示意見 且其效力高於資方的勞動契約跟工作規則
這就是蘋果工會強力要求簽團體協約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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