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國民年金追欠費 首度罰配偶
國民年金追欠費 首度罰配偶
狠開50罰單 遭埋怨「離婚能分錢嗎」
2013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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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清圳(右二)批評,多數欠繳保費者都是沒錢的人,以他30歲的女兒(左)為例,夫婿
收入低,要養妻兒已很吃力,根本無力交保費。余志偉攝
【陳嘉恩、張勵德╱台北報導】開辦四年多的國民年金首次針對不幫配偶繳保費者開罰!
三百七十四萬名家庭主婦和失業者依法被納入國民年金保險,不繳費雖無罰則,但法令另
規定配偶如無正當理由不幫忙繳保費者會遭罰,勞保局近日首次動用此條文,開出五十多
張罰單給不幫忙繳保費的配偶,民眾怒批政府是土匪來搶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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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保險開辦4年多,勞保局首次對欠費者的配偶開罰。資料照片
國民年金二○○八年十月上路,三百七十四萬名沒有勞、農、軍、公教保者在二十五到六
十五歲間會被納保,保費本月從七百二十六元漲到七百七十八元,按時繳費到六十五歲可
按月領至少三千元。但國保繳費率僅約五成八,估算至少有一百多萬人欠費。
內政部指,國民年金規定配偶有負連帶繳納保費的義務,希望配偶若有工作可協助繳納保
費,保障其老年生活,因法律訂有處罰配偶條款,去年八月起勞保局首次試辦「欠費被保
險人配偶催繳及罰鍰作業」,針對配偶催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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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繳國民年金罰配偶規定
罰三千且持續罰
勞保局說,去年八月抽選兩百名超過一年未繳保費、且配偶年所得達一定程度者,先對被
保險人本人催繳,仍未繳款者再對其配偶催繳,在兩輪催收後仍有五十多人未繳費,上月
下旬針對配偶開罰每人三千元。
勞保局指出,雖然保費在十年內均可補繳,但配偶該繳的罰鍰必須按時繳,否則會送強制
執行。且若這些人繼續累積不幫配偶繳保費滿一年,會再罰六千元。
民譏逼人上絕路
因內部評估此條文爭議大,不會針對所有欠費者全面催繳開罰,今年還是僅會抽選數百名
確認有經濟能力可繳款的配偶來催繳開罰。
基隆市失業勞工保護協會創會會長郭清圳認為,過去敬老津貼制度不用繳費即有津貼,現
在國保卻淪為使用者付費,並非真正的社會福利。
因國保欠費者多屬沒錢繳納,例如他女兒已欠繳數年國保費,原因是月入約兩萬元的夫婿
要養一家四口已很吃力,無餘力可交國保,勞保局應思考如何幫助這些繳不起的人,而非
將他們逼上絕路。
家庭主婦黃小姐說,眼前快過不下去,怎可能繳國民年金,若丈夫因此接到罰單,也是得
從全家開銷中去支出,「政府簡直是土匪。」按時繳國民年金的主婦劉小姐說,為了老年
生活,在有能力情形下還是會繳,「但擔心的是以後會領不到錢。」
專家批開罰無理
社會保險專家、勞務士協會理事長張凱翔說,國內夫妻財產大多分開處理,連《民法》上
月都修法讓配偶不需負擔另一半的債務,國民年金對配偶開罰沒有道理,「若配偶被追債
而代繳保費,日後夫妻離婚,是否能分到前配偶的老年年金?」
勞保局則指,不管夫妻是否離婚或是保費由誰繳交,依法國民年金給付發給對象為被保險
人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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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國民年金法》
§15Ⅱ 本保險之保險費及其利息,於被保險人及其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
,並由保險人於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
§50Ⅱ 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非有正當理由未依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以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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