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法律信箱:老闆擅降薪 離職可討資遣費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 ω ◎)時間11年前 (2013/09/18 19:48), 編輯推噓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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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30918/35302108/ 2013年09月18日 蘋果日報 不具名讀者問: 我在公司任職8年,今年初老闆未預告就擅自降薪,請問這樣合法嗎?若公司與我簽定聘 僱契約,且內容註明試用3個月,3個月後公司卻以試用不合格為由請我離職,且不發資遣 費,請問公司是否已違反《勞基法》?另外如果我任職新公司滿1個月後,是否就有陪產 假?陪產假是幾天? 律師余德正答: 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規定,工資是於契約締結時,經由勞僱雙方議定,在 契約履行階段老闆不能未經讀者同意片面刪減,若讀者仍願繼續任職,仍可向老闆要求給 付減薪前的工資,必要時可依同法第27條,請主管機關發限期給付命令。 若讀者不願繼續任職時,老闆片面減薪,屬同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所謂「雇主違反勞動契 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且事後又僅依減薪後的數額給付工資,已符 合同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前段「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要件,讀者可不經預告 即通知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老闆給付資遣費。 試用期滿解僱合法 至於聘僱契約內所謂「試用期間」,法律上屬僱傭契約的審查階段,若勞資雙方在未濫用 權利情形下,實務上是承認可任意終止勞動契約,除非公司有濫用權利情形,否則公司以 試用不合格終止勞動契約且未發給資遣費,並不違法。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5條第4項規定,陪產假為3日,該規定未如育嬰假有任職滿1年 限制,只要是配偶分娩,讀者就可請陪產假。記者鄧玉瑩採訪整理 讀者如有法律問題需要解答,歡迎來信 地址:(114)台北市內湖區行愛路141巷38號《蘋果日報》法庭中心法律信箱 e-mail:court@appledaily.com.tw 傳真:(02)6601-6400 法律意見僅供參考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75.122.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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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問勞工局,他們的回覆是就算是試用期也准用勞基法第17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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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不能用"試用期"三個字當做不遵守勞基法的藉口,即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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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是要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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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勞基法第17條(打成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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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EPCe1C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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