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 非自願離職是否可以向公司追討業務獎金?
本人在旅行社當業務員,7/16被老闆預告8/16解除勞動契約
公司的業務獎金都得等到團體旅遊出發月份的下一個月底才能給付,
若本人於八月中非自願離職時,
便會有八月至十一月出發之旅客已成交之案件領不到獎金,
到時本人是否可以追討獎金呢?
是否有相關的法令規範呢?
本來老闆一開始說可以,但聽到我要求公司給付資遣費時馬上改口說不行,
要求我只能二擇一,且下周一(7/28)前要給答案,否則他會繼續拖下去
請問老闆這樣處理合法嗎? 我該直接提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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