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家父的勞資權益相關問題
以下失能年金僅供參考,實際金額仍以勞保局核發為準。
另外,民事損賠金額,僅供你向律師討論之用,
每位律師見解不同,金額亦會有差異。
本案民事損賠因牽涉到平均餘年之認定,照情況看來,全案可能會打很久,
從起訴到三審定讞,可能須要2~8年(實際情況仍須視對造有無提起上訴)。
1.失能年金 4000元
假設1:88.7.1之前未曾工作,未曾參加勞保
假設2:無《勞保條例》54條之2 加發眷屬補助之條件
先把勞保年資簡化如下
公司投保期間:6年8月14天 (94.3.1 ~ 100.11.15)
工會投保期間:0年0月 0天 (94.1.3 ~ 94. 2.28) → 違法,年資不予承認
公司未保期間:5年8月 0天 (88.7.1 ~ 94. 2.28)
勞保年資 :6年8月14天 => 6又9/12年
平均月投保薪資 :21150元 (計算如右 [(22800*24 + 21000*17 + 19200*19)/60] )
公式計算額 : 2213元 (計算如右 21150 * 1.55% * (6又9/12) )
法定最低額 : 4000元
因公式計算額低於法定最低額,故取為 4000元。
另外,醫生說法有誤,
第一等級失能(失能給付標準第三條附表 失能項目2-1)
神經失能之審定原則:須經治療6個月以上,始得認定;
如經手術,須最後一次手術後6個月以上,始得認定。
令尊已於100.5.2二度中風,以當日為治療起算日,
則100.11.3起即可申請失能年金。
2.關於自請退休 (100.4.5更正):
以下為法院實務看法,均認為在符合自請退休之要件後,縱使遭雇主解僱,
仍可申請自願退休。
勞工已符合自請退休之要件,而未自請退休,如遭雇主解僱,
終止勞動契約,仍應有自請退休之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生效在前
而受影響。
換言之,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而取得自請退休之權利,該權利即為「既得權利」
並不因雇主解僱而喪失其原已取得之權利,否則雇主藉故解僱已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
規避退休金之義務,殊非勞動基準法之立法本旨。
(最高92台上2152、高院90勞上48、台南高分院91勞上易16、台中高分院92重勞上4、
高院93勞上37、台中地院93勞訴91)
88.7.1 ~ 94.6.30 「假設」選擇保留勞退舊制年資,
「假設」40000元完全符合《勞基法》第2條之工資定義
退休金為 48萬元 (40000*12) ,向雇主請求。
(與第3點民事損賠給付訴訟一併提起)
94.7.1 ~ 100.11.15 向勞保局請求個人退休金專戶之本金及累積投資收益。
(即刻即可請求,請上勞保局官網下載文件填寫)
3.民事損賠金額
財產權損賠金額為20萬3101元
因公司未於88.7.1為勞工投保勞保,
致「實際投保年資」較「應投保年資」減少了5年8個月,
且「實際投保金額」低於「應投保金額」,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後段規定,
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賠償。
查《99年臺灣地區簡易生命表》,61歲男性平均餘年雖為20.61年,
惟此為「健康」狀態下之男性餘年期望值,不足採用為重度植物人之餘年期望值。
又查台灣省醫師公會八十五年一月十日台省醫一字第○○六號函稱:「植物
人由於免疫能力低弱,抵抗力較差,容易遭受感染,引生併發症,故穩定
狀況比一般低,生命自然比一般人容易處於危險狀態」,又中華民國神經
學學會八十五年二月六日濒順會字第○一七號函亦稱:「植物人之存活,
依病人之年齡、植物人狀態之時間、及引起原因不同而各有差異……如急
性腦傷若呈植物人狀態,其預後較差,三年後死亡率百分之八十二,五年
後之死亡率達百分之九十五」各等語,而被上訴人因本件車禍致腦部挫傷
重度昏迷,已呈植物人狀態,復為原審所認定,則其餘命自較常人平均餘
命為短,應毋庸疑。(見86年台上字第784號)
此判決收錄於最高法院民事庭所製作具有參考價值之裁判要旨(84年8月至86年12月)
極具指標意義。
因此,建議本案採取5年作為極重度植物人之餘年期望值上限(註1)。
本案當事人若追溯至88.7.1投保,則失能年金每月應為7878元(註2),
與公司自94.3.1投保,其失能年金每月僅為4000元,兩者相差3878元。
依《勞保條例》第72條第1項後段規定,
勞工失能年金每月損失3878元,每年小計為4萬6536元。
其損失金額應由公司負責賠償。
法定年利率為5%,依霍夫曼公式計算,假設以101年11月底為一審判決日(註3),
公司應賠償勞工20萬3101元。
註1:關於植物人之平均生命餘年,因判決案例符合個案本身情況不多,僅找到3例。
第一例已於前述說明,採用台灣省醫師公會函、中華民國神經學學會函,
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784號。
第二例採用兩造同意說,
內文節錄「兩造既同意黃昭旺之平均餘命,自受傷日起算,尚有20年。」
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2327號。
第三例採用內政部統計處資料─臺灣地區男性平均壽命表
該例採用91年臺灣地區男性平均壽命表,男性平均壽命為73歲,
內文節錄「57歲植物人推定可能生存期間至70歲」,
台灣高等法院94年重上字第460號。
惟第三例採用基準不可取,個人判斷可能對造未提起上訴至最高法院,
故該案於高等法院二審,全案即告終結。
註2:失能年金7878元,計算如下
以88.7.1起算
假設1:88.7.1之前未曾工作,未曾參加勞保
假設2:無《勞保條例》54條之2 加發眷屬補助之條件
假設3:40000元完全符合《勞基法》第2條第3款定義之工資
勞保年資 :13年4月14天 => 13又5/12年
平均月投保薪資 :37883元 (計算如右 (40100*25 + 36300*35) / 60 )
公式計算額 : 7878元 (公式計算 37883 * 1.55% * (13又5/12) )
法定最低額 : 4000元
因公式計算額高於法定最低額,故取為 7878元。
註3:因本個案尚未起訴,故取最方便計算值為101年11月底止,
正確金額仍以上訴後最終確定判決日為計算基準。
總之,請快向法扶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
待資力審定後,後續將由專任律師處理。
以上內容卓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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