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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ployee ]
討論串[討論] 關於工作時間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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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闆每次都拿. 勞基法第30條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說我們都賺到,因為他解釋我們一般兩周上班時間為80小時. (二周10天,一天8小時=80小時). 他沒有要求我們周六再補4個小時. 已經很好了. 他就解釋這是對我們的福利. 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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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數中小企業沒有簽訂勞動契約的習慣,所以稍微解釋一下會怎麼用. 兩週八四小時是法規,如果公司一開始沒說每週週休二日,或只是把週休二日. 當成福利,那當公司主張勞工有欠公司時數要求補班時是可以的。. 這是灰色地帶,除非你勞動契約訂得很詳盡,不過老實說實務上很難。. 不過,特休歸特休,補時數歸補時數。一
(還有96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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