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關於工作時間的問題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houkoferng (彭淮南:我只是個公務員!)時間15年前 (2010/01/16 20:49)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 0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多數中小企業沒有簽訂勞動契約的習慣,所以稍微解釋一下會怎麼用
兩週八四小時是法規,如果公司一開始沒說每週週休二日,或只是把週休二日
當成福利,那當公司主張勞工有欠公司時數要求補班時是可以的。
這是灰色地帶,除非你勞動契約訂得很詳盡,不過老實說實務上很難。
不過,特休歸特休,補時數歸補時數。一般來說,補時數通常都是拿來
當作臨時要求加班的藉口,而且時數有限。
雇主不能拿有欠時數當作拒絕特休的藉口,因為雇主可以不給你特休,
但是必須把特休的時數折抵工資給你。
重點是勞基法有很多灰色地帶,需要靠解釋去處理,不過很多人把許多
觀念交錯使用結果會變成混在一起。
※ 引述《johncools (john)》之銘言:
: 我老闆每次都拿
: 勞基法第30條規定:
: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 說我們都賺到,因為他解釋我們一般兩周上班時間為80小時
: (二周10天,一天8小時=80小時)
: 他沒有要求我們周六再補4個小時
: 已經很好了
: 他就解釋這是對我們的福利
: 因此我們要求特休都沒辦法
: 因為老闆說特休以及周六補班
: 要我們選
: 其他人算一下後口頭說覺得選擇不要特休會比較好
: 但我覺得這應該是獨立的事情
: 也因為我們是10人以下公司
: 算小的
: 很多事情都是老闆講了算
: 他拿這些條文作主觀解釋
: 讓我們想要求其他福利都被他打槍
: 也由於我對條文之相互關係不了解
: 而公司也有提供中餐及加班費(照月薪/總工時之單位給付,而非勞基法的加班算法)
: 我也覺得算滿意了
: 所以關於工作時間的下限及上限是不是可以幫我解釋一下?
: 難道兩周不得超過84小時之不足4小時老闆有權力要我們補班嗎?
: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3.79
※ 編輯: houkoferng 來自: 114.25.13.79 (01/16 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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