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關於工作時間的問題
我老闆每次都拿
勞基法第30條規定:
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說我們都賺到,因為他解釋我們一般兩周上班時間為80小時
(二周10天,一天8小時=80小時)
他沒有要求我們周六再補4個小時
已經很好了
他就解釋這是對我們的福利
因此我們要求特休都沒辦法
因為老闆說特休以及周六補班
要我們選
其他人算一下後口頭說覺得選擇不要特休會比較好
但我覺得這應該是獨立的事情
也因為我們是10人以下公司
算小的
很多事情都是老闆講了算
他拿這些條文作主觀解釋
讓我們想要求其他福利都被他打槍
也由於我對條文之相互關係不了解
而公司也有提供中餐及加班費(照月薪/總工時之單位給付,而非勞基法的加班算法)
我也覺得算滿意了
所以關於工作時間的下限及上限是不是可以幫我解釋一下?
難道兩周不得超過84小時之不足4小時老闆有權力要我們補班嗎?
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2.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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