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非自願性離職+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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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0→)留言1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miyako (Miyako 小職員的辛酸)時間13年前 (2012/04/18 12:40),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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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有些關於勞基法的問題想請教一下板上個各位!!. 因為今日公司告知不適任目前的職位,希望我離職~因為交接期是一個月. (目前已在這公司做滿一年). 所以五月底左右會正式離職. 以下是我的相關問題!!. 1.這樣我可以算是非自願性離職嗎?. 2.我在100年4月有領失業給付,100年的八月左
(還有44個字)

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blacknate (Nate)時間13年前 (2012/04/18 21:5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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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勞工對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那可以算非自願性離職. 前次離職後的就業保險如有滿一年,可以重新起算6或9個月失業給付. 如果沒有,就是領前次剩下的部份. 例如你最多可領6個月,只領1次,提早就業獎金請領了2.5個月. 那麼你剩下的就是6-1-2.5=2.5個月失業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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