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非自願性離職+遣散費
※ 引述《miyako (Miyako 小職員的辛酸)》之銘言:
: 各位好,
: 有些關於勞基法的問題想請教一下板上個各位!!
: 因為今日公司告知不適任目前的職位,希望我離職~因為交接期是一個月
: (目前已在這公司做滿一年)
: 所以五月底左右會正式離職
: 以下是我的相關問題!!
: 1.這樣我可以算是非自願性離職嗎?
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勞工對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那可以算非自願性離職
: 2.我在100年4月有領失業給付,100年的八月左右有領到獎金~
: (我100年5月12找到工作的)
: 因為已經過了一年,所以我還可以再次領到失業補助嗎?
前次離職後的就業保險如有滿一年,可以重新起算6或9個月失業給付
如果沒有,就是領前次剩下的部份
例如你最多可領6個月,只領1次,提早就業獎金請領了2.5個月
那麼你剩下的就是6-1-2.5=2.5個月失業給付
: 3.因為我不是有犯到什麼公司規定,就是公司覺得不適任
: 希望我離職((據側面得知 他是要縮減人力))
: 那這樣的話我還可以領到遣散費嗎?
縮減人力→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
不適任→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遣散費是滿一年給0.5個月薪資
: 以上這些問題還麻煩板上各位大大解答!!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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