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非自願性離職+遣散費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Nate)時間13年前 (2012/04/18 21:55),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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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iyako (Miyako 小職員的辛酸)》之銘言: : 各位好, : 有些關於勞基法的問題想請教一下板上個各位!! : 因為今日公司告知不適任目前的職位,希望我離職~因為交接期是一個月 : (目前已在這公司做滿一年) : 所以五月底左右會正式離職 : 以下是我的相關問題!! : 1.這樣我可以算是非自願性離職嗎? 如果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勞工對所擔任工作不能勝任,那可以算非自願性離職 : 2.我在100年4月有領失業給付,100年的八月左右有領到獎金~ : (我100年5月12找到工作的) : 因為已經過了一年,所以我還可以再次領到失業補助嗎? 前次離職後的就業保險如有滿一年,可以重新起算6或9個月失業給付 如果沒有,就是領前次剩下的部份 例如你最多可領6個月,只領1次,提早就業獎金請領了2.5個月 那麼你剩下的就是6-1-2.5=2.5個月失業給付 : 3.因為我不是有犯到什麼公司規定,就是公司覺得不適任 : 希望我離職((據側面得知 他是要縮減人力)) : 那這樣的話我還可以領到遣散費嗎? 縮減人力→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2款 不適任→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 遣散費是滿一年給0.5個月薪資 : 以上這些問題還麻煩板上各位大大解答!!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3.73.3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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