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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串[討論] 雇主遲發薪資,可主張之權益?
共 3 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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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友好,我目前在大學當科技部計畫案專任研究助理(有勞健保,屬勞工)。. 想請教下列事項:. 1. 去年初到職時被告知由於科技部還沒撥款,故要等5月才有薪水。. 因當時學貸還沒開始還,可撐幾個月無收入,故雖然不滿但還是忍下來了。. 2. 今年初被校方以相同理由拒絕按時給薪,. 但因為要開始還學貸且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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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兩點引用的法規沒有直接關係,不建議在勞動契約的調解階段運用. 這個部份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將可以民法第203條,以5%為標準. 但實務上這個東西調解人不太會碰,而且金額也不大,走到訴訟的實益也很小。這個可以考慮,可以在欠薪期間提出第14條第1項第5款如已恢復不易成立第6款則須在得知30日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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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詳細的解答,對於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很有幫助。. 民法第203條是規定利率,若要主張雇主給利息,似乎是用民法233條?. 主張的遲延利息的確很少,大約只有數百元而已。. 但由於一旦讓勞工局介入勞資爭議調解,就可說是與雇主撕破臉了,. 故儘管金額很小,還是先準備好相關資料佐證以備不時之需。. 因為
(還有645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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