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雇主遲發薪資,可主張之權益?
: 1. 去年上半年被拖延近半年才給付的薪資,之後確實都有給,
: 如果主張勞基法23、27條好像沒有意義。
: 故是否可主張雇主賠償「期間未收到薪資而減損的利息」、
: 以及「一次給多個月造成被預扣所得稅而減損的利息」、
: 或甚至是其他相關損害賠償? 如果可主張,是否有法條可參考?
: 2. 今年被拖欠迄今的薪資,是否可依勞基法23、27條要求雇主按時給付薪資,
: 並給付前述的利息?
1.2.兩點引用的法規沒有直接關係,不建議在勞動契約的調解階段運用
這個部份如果雙方沒有約定,將可以民法第203條,以5%為標準
但實務上這個東西調解人不太會碰,而且金額也不大,走到訴訟的實益也很小。
: 3. 若拖欠為現在進行式,可否依該理由循第14條第1項第5、6款終止契約,
: 同時依17條要求資遣費。
這個可以考慮,可以在欠薪期間提出
: 4. 若雇主之後有按時給薪,我過一段時間才打算依前述理由終止契約,
: 是否會因為第14條第2項規定,而無法逕行終止契約,且沒資遣費可拿?
第14條第1項第5款如已恢復不易成立
第6款則須在得知30日內提出
原則上,單位沒收到錢與勞動契約是兩碼事,這個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只是,如果是科技部的案子,倒不如繞個圈子處理
先寫信去科技部說你是哪一個專案,學校告訴你沒發薪水是因為他們沒付
這個他們應該有過解釋,看他們的回覆
稍早我也看過科技部的,是依照各校的行政程序處理
學校如同意用校務基金先行墊付(以暫付或預借款處理)
也是可以辦理的,可參考清華大學的文件P.32
各計畫請預留人事費,少數計畫餘額不足影響助理薪資發放,校方同意先由校務
基金墊付….
原始連結如下:
http://account.web.nthu.edu.tw/ezfiles/98/1098/img/1401/9-2-1.pdf
如果你在公立學校任職
以您整體性的評估,個人建議先與您的計畫主持人打聲招呼
去找學校會計室主管討論相關程序,如果可以預借就自己跑流程
請忽略承辦人那一關,因為辦預借對他來說麻煩,會先擋你
如果會計室主管非常強硬,再跟對方說你會提出這個要求,到勞工局去爭議調解
屆時得用校務基金支付資遣費(科技部計畫沒有這個補助項目)
讓學校選擇程序,一般比較正常的公務員會選擇用暫付或預借款處理
資遣費是未編列項目,光是說明就夠他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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