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精神病患者不可報公職嗎
※ 引述《f22126927 (琳)》之銘言:
: 請問大大們,
: 很多的報名資格都寫"非精神病患者",
: 那它的精神病患者的定義是在那裡?
: 若有去精神料看過憂鬱症,
: 是否也算精神病者之一呢?
: 而這病歷是否會被查出來?
: 謝謝!
何謂精神病,依精神衛生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
「本法第三條所稱精神疾病,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本法第三條所稱精神病,
指器質性精神病、精神分裂病、情感性精神病、妄想病、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及源
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所稱精神官能症,指歇斯底里症、焦慮症、憂鬱症、
畏懼症及強迫症等。」
白話的說,法令將「精神疾病」定義為下列二種:
一、精神病
二、精神官能症
將「精神病」定義為下列六種:
一、器質性精神病
二、精神分裂病
三、情感性精神病
四、妄想病
五、其他非器質性精神病
六、源於兒童期之精神病性疾病
將「精神官能症」定義為下列五種:
一、歇斯底里症
二、焦慮症
三、憂鬱症
四、畏懼症
五、強迫症
據此,「憂鬱症」,為精神官能症,並非精神病。
憂鬱症是現代很常見的文明病,你問醫生他也會直接告訴你可以去考,不必擔心工作權
會被剝奪。若是有這方面的疾病還害怕不去給醫生看的人,那才是真的會給這個社會帶
來亂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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